國際商務師《理論與實務》之海關估價協議02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08-21 14:58:44
-進口國的關稅和稅收。
規則還規定,在計算貨物完稅價格時,由獨家代理商和經紀人獲得的買貨傭金和特別折扣,應排除在外。
為了確保海關拒絕成交價格的依據建立在客觀的基礎上,新協議規定,各國的國內立法應當為進口商提供一定的權利。首先,如果海關對所申報價值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表示懷疑,進口商應當有權提供解釋,包括出示單據或其他證據,籍此證明其申報價格反映進口貨物的真實價值。其次,如果海關對所提供的解釋仍不滿意,進口商應有權要求海關以書面形式,向其解釋海關為何對所申報價值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表示懷疑。這一條款的目的在于通過給予進口商對海關做出的決定向更高一級主管部門申訴,包括必要時向海關管理部門內的法庭或其他獨立訴訟機構申訴的權利,保障他們的利益。
關于由進口商申報的成交價格作為對貨物估價基礎的原則,不僅僅適用于正常的買賣交易,而且也適用于有關系的買賣雙方之間的交易。在后一種情況下,由于買賣是在跨國公司與其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間進行的,價格建立在轉移價格的基礎上,并不總是反映進口貨物的正確或真實的價格。即使在這種情況下,該協議仍然要求海關與進口商進行磋商,以便查明買賣雙方的關系。交易的環境和背景,以及雙方的關系是否對價格產生影響。如果海關在審查后發現,買賣雙方之間的關系對交易沒有影響,成交價格便可以在這些價格基礎上加以確定。此外,為了避免在實踐中僅憑買賣雙方有關系而拒絕成交價格的做法,該協議還規定,進口商有權要求海關接受申報價格,條件與在下列基礎上推算的價格相近似:
在沒有關聯的買賣雙方之間,就相同或類似貨物,在大致相同的時間內,在已進行的進****易中確定的海關價格;
對相同或類似貨物計算得出的扣除價格或推算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