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2011年高考音樂術科考試大綱(2)
(一)聲樂考試內容、形式和評分標準
1. 考試目的
通過考生的演唱,測定考生的嗓音條件、演唱方法、音樂表現等。
2. 考試內容和形式
以聲樂為主考項或副考項的考生現場背譜演唱歌曲1首。
考生在規定的曲目范圍(詳見附錄一)內選取3首歌曲作為考試抽簽曲目。考試曲目由電腦現場抽簽決定。
注:(1)考試時一律采用由考場提供的鋼琴伴奏,考生須自備抽簽曲目的鋼琴伴奏譜。
(2)外國歌劇詠嘆調不能移調演唱,其他歌曲可移調演唱。
3.評分標準
聲樂考試滿分100分。
評分根據以下幾個方面:
(1)嗓音條件
要求音色明亮、圓潤、音質純凈,聲音有較大的可塑性,發聲器官無疾病,自然音域達到十二度左右。
(2)演唱方法
發聲方法基本正確,無不良發聲習慣,呼吸、聲音通暢,吐字清晰。
(3)音樂表現
能較準確地運用普通話或原文演唱中外歌曲,能較好地表現歌曲情感、音高、節奏準確,演唱較完整。
注:考生應符合招生規定的身高要求,并且五官端正。
(二)鋼琴考試內容、形式和評分標準
1.考試目的
通過考試測定考生的鋼琴演奏水平、綜合表現能力。
2.考試內容和形式
(1)以鋼琴為主考項的考生現場彈奏兩首作品,包括車爾尼鋼琴練習曲1首(可視譜彈奏)、奏鳴曲快板樂章1首(須背譜彈奏)。
① 練習曲的考試曲目分以下兩個級別組,考生根據自己的程度選擇其中一個
級別組,考試曲目由電腦從該級別組曲目中現場抽簽決定。
兩個級別組分別是:
第一組:車爾尼299練習曲第15首、第19首、第29首、第33首。
第二組:車爾尼740練習曲第16首、第23首、第31首、第44首。
② 奏鳴曲快板樂章的考試曲目由考生在規定的曲目范圍(詳見附錄四)內選定。
(2)以鋼琴為副考項的考生現場背譜彈奏1首作品。考試曲目由考生在規定的曲目范圍(詳見附錄二)內選定。
注:① 考生彈奏練習曲的速度應基本按照指定教材標注的速度,反復記號不用反復彈奏。
② 主考項考生須自備所選車爾尼練習曲級別組的全部曲譜。
③ 考官組可根據具體情況抽考作品片段。
3.評分標準
鋼琴考試滿分為100分,評分根據以下幾個方面:
(1)具有正確的演奏方法、演奏姿勢。
(2)演奏規范、流暢和完整,基本功扎實,具有正確把握作品節奏、力度、速度及音色的能力。
(3)能較好地體現作品的內容與風格,具有較強的樂感和藝術表現力。
(4)作品的程度及完成的質量。
注:考生必須具有學習鋼琴的生理條件:十指沒有殘疾,手指有一定的靈活性和協調性,單手大指和小指能伸展到八度。
(責任編輯:李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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