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2011年高考音樂術科考試大綱(3)
。ㄈ┢鳂房荚噧热、形式和評分標準
1.考試目的
通過考試測定考生的演奏水平和綜合表現能力。
2. 考試內容和形式
(1)考生現場背譜演奏作品2首,其中練習曲和樂曲各1首。
考生在規定的曲目范圍(詳見附錄三)內選取練習曲和樂曲各2首作為考試抽簽曲目,考試曲目由電腦現場抽簽決定。
(2)以器樂作為主考項的考生,須在指定樂器范圍內選擇一種樂器參加考試。應試樂器限定為17種,包括小提琴、大提琴、長笛、單簧管、小號、薩克斯管、古典吉他、手風琴、雙排鍵電子琴、二胡、高胡、古箏、琵琶、阮、竹笛、揚琴、打擊樂。
(3)打擊樂考生必須選擇下列組合之一參加考試:A.小軍鼓與瑪琳巴;B.小軍鼓與爵士鼓;C.小軍鼓與排鼓。
注:① 西洋樂器考生參加考試必須采用鋼琴伴奏形式(選考練習曲和巴赫無伴奏作品時除外,選考打擊樂器除外),鋼琴伴奏自帶;民族樂器考生不可自帶伴奏或伴奏CD。
、诳紙鎏峁╀撉、雙排鍵電子琴(EL900M)、小軍鼓、馬林巴、爵士鼓、排鼓,其他樂器考生自備。古箏考生統一使用考場提供的琴架。
3. 評分標準
器樂考試滿分為100分,評分根據以下幾個方面:
(1)具有正確的演奏方法、演奏姿勢和演奏狀態。
。2)樂曲演奏規范、流暢和完整,基本功扎實,具有正確把握音準、節奏、力度、速度及音色的能力。
。3)能較好地體現樂曲的內容與風格,具有較強的樂感和藝術表現力。
。4)作品的程度及考生所完成的質量。
注:考生必須具有學習所選樂器的生理條件。
。ㄋ模防考試內容、形式和評分標準
1.考試目的
樂理是考生的必考項。
通過測試考生所掌握的音樂基礎知識及其運用音樂基本理論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鑒定考生是否具備進入高等院校音樂專業學習所必備的音樂理論基礎。
2.考試內容
。1)音律與記譜法(約占30%)
、 音與音高:音列、音級及其分組等。
、 音律:十二平均律、五度相生律、純律;半音、全音、等音等。
、 音符與譜表:各種音符與休止符(含簡譜);譜表、譜號等。
④ 節奏節拍:各種節奏、節拍及其音值組合法。
、 音樂術語和標記:常用的省略記號、演奏法記號、速度及力度標記、裝飾音和術語等。
⑥ 譯譜:五線譜與簡譜的互譯。
。2)音程與和弦(約占25%)
① 音程:原位及其轉位的單音程、復音程;自然音程、變化音程;協和音程、不協和音程;等音程。
、 和弦:原位及其轉位的三和弦、七和弦;等和弦。
(3)調式與調性(約占45%)
、 調式:自然、和聲、旋律三種大、小調式和中國民族五聲性調式。
② 調的關系:關系大小調、同宮系統各調、同主音調和等音調。
、 調式中的音程及和弦:自然大、小調式;和聲大、小調式。
、 調式變音與半音階:調式變音;調式半音階。
3.考試形式與試卷結構
考試采用閉卷、筆試形式。試卷滿分100分,其中選擇題和非選擇題各約占50%?荚嚂r間90分鐘。
4.題型示例
詳見附錄四。
(責任編輯:李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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