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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考研政治重難點預測:法律規范

來源:育路教育網 時間:2010-12-21 10:27:09

    育路教育網特別為您搜集整理2011年考研政治輔導資料。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取得一個好的成績。

    一、公共生活與法律規范

    法律是比較權威的規則,既有國家強制性,又有普遍約束力。通過兩種途徑發揮作用:一是確認和引導,二是制裁和強制。

    公共生活中法律規范的作用1.指引作用法律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夠為人們提供一種既定的行為模式,從而引導人們在法律范圍內活動的作用。指引作用是法律比較首要的作用。(法律的首要目的并不在于制裁違法行為,而是在于引導人們正確的行為,合法地參與社會生活。)

    法律的指引作用主要是通過授權性指引、禁止性指引和義務性指引實現。授權性指引是指運用授權性法律規范,告訴人們可以做什么或者有權做什么;禁止性指引是指運用禁止性法律規范,告訴人們不得做什么;義務性指引是指運用義務性法律規范,告訴人們應當或者必須做什么。

    2.預測作用是指法律通過其規定,告知人們某種行為所具有的、為法律所肯定或否定的性質以及它所導致的法律后果,使人們可以預先估計到自己行為的后果,以及他人行為的趨向與后果。

    3.評價作用法律的評價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夠評價人們行為的法律意義的作用。

    法律的評價客體是人們(自然人,法人和社會組織)的行為。

    法律評價的標準是合法與不合法。(道德評價善與惡)

    4.強制作用(1)含義:法律強制作用是指法律能運用國家強制力制裁違法和犯罪,保障自己得以實施的作用。

    (2)與其他作用關系:法律的強制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障。沒有強制作用,法律的指引作用就會降低,預測作用就會被懷疑,評價作用就會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義,教育作用的效力也會受到嚴重影響。

    (3)主體:法律強制的主體是國家、社會成員與社會組織。國家是強制的主動主體,作為被強制對象的社會成員或社會組織則是被動主體。

    (4)手段:法律的強制手段是國家強制力,包括警察、法庭、監獄等。

    (5)目的:實現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即實現法律,確保法律的應有權威,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維護社會正義。

    (6)作用:對于義務者是強制約束,對于權利者是強制保障。

    5.教育作用(1)含義:是指法律所具有的、通過其規定和實施而影響人們思想,培養和提高人們法律意識,引導人們依法行為的作用。

    (2)實現方式:一是法律作出規定,通過人們對法律的了解和學習,發揮教育作用;二是法律通過對各種違法犯罪行為的制裁,使違法犯罪者和一般社會成員受以教育;三是法律通過對各種先進人物、模范行為的嘉獎與鼓勵,為人們樹立良好的法律上的行為楷模。

    (3)與其他作用關系:法律的指引作用、預測作用、評價作用、強制作用都有一定的教育意義。法律的教育作用普遍存在于法律作用中,可以通過多個方面和多種形式得以實現和體現。法律的教育作用有利于使法律獲得人們的內心認可,進而自覺遵守。

    二、公共生活中的相關法律規范

    我國是在刑事、民事、行政等方面有一系列公共生活法律規范。其基本立法精神,是在維護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共環境的基本前提下,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與自由。

    (一)《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內容《治安管理處罰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05年8月28日通過,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該法包括總則、處罰的種類和適用、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處罰程序、執法監督、附則,共6章119條。

    《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立法目的: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

    《治安管理處罰法》基本原則: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及其處罰種類:(了解)

    行為種類:"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妨害社會管理"共4類,110多種行為。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外國人適用)等。

    聽證程序和救濟程序: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的申請,在提供擔保的情況下經批準可以暫緩執行。

    (二)《集會游行示威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內容集會、游行、示威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該項權利必須依法行使。

    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集會游行示威法》,包括總則、集會游行示威申請和許可、集會游行示威的舉行、法律責任、附則,共5章36條。這是我國第一部專門的集會游行示威法律。國務院1992年頒布的《集會游行示威法實施細則》,是關于集會游行示威的行政法規。

    立法目的:在維護社會安定和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充分保障憲法賦予公民的集會、游行、示威的權利和自由。

    基本原則:一是政府依法保障原則。對公民行使集會、游行、示威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予以保障。

    二是權利義務一致原則。公民在行使集會、游行、示威權利的時候,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三是和平進行原則。集會、游行、示威應當和平進行,不得攜帶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煽動使用暴力。

    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舉行集會、游行、示威,均適用《集會游行示威法》。

    主要內容:(1)申請和許可:舉行集會、游行、示威,必須有負責人。負責人必須在舉行日期5日前向主管機關遞交書面申請并獲得許可。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發動、組織、參加當地公民的集會、游行、示威。

    申請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許可:第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第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第三,煽動民族分裂的;第四,有充分根據認定申請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將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

    (2)舉行(三)《環境保護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內容1989年12月26日由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環境保護法》,包括總則、環境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責任、附則,共6章47條。此外,我國還制定了《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固體廢品污染防治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有關的法規的規章。

    立法目的: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

    基本原則:一是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原則。這是指國家將環境保護納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采取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保證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

    二是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整治原則。這是指國家在環境保護工作中,采取各種預防措施,防止開發建設產生新的環境污染和破壞,對已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破壞要積極治理。其核心內容是強化環境管理,具體包括實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嚴格控制污染源和防止新污染等。

    三是誰污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原則。其主要目的在于明確環境污染和破壞者的責任,將環境保護與人們的經濟利益和其他利益聯系起來。其具體內容包括結合技術改造防治工業污染,對工業污染實行限期治理,實行排污收費和資源有償使用,明確開發利用環境者的義務等。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內容立法目的: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

    基本原則:一是依法管理原則。

    二是以人為本、與民方便原則。

    主要內容:《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于2003年10月28日通過,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該法包括總則、車輛和駕駛人、道路通行條件、道路通行規定、交通事故處理、執法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共8章124條。國務院配套出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同時生效。

    (五)《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內容基本精神:2000年12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從保障互聯網的運行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和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等方面,規定了網絡違法和犯罪行為的法律責任。

    立法目的:興利除弊,促進我國互聯網的健康發展,維護國家和社會共利益,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基本原則:一是促進網絡發展與加強監管相結合的原則。制定和實施網絡法律規范的目的是維護和促進網絡的健康發展。監管網絡上各種活動、制裁網絡上的不法行為,不應比較終束縛信息網絡的發展;二是信息自由與社會公共利益出發,對網絡上的自由進行必要的限制;三是與現代網絡發展相適應、與傳統法律規范相協調的原則。網絡法律規范的制定和實施既要針對網絡的特點作出新的規定,又必須與傳統法律規范相協調。

    主要內容:保障互聯網的運行安全。(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攻擊計算機系統及通信網絡,致使計算機系統及通信網絡遭受損害;違反國家規定,擅自中斷計算機網絡或通信服務,造成計算機或者通信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利用互聯網造謠、誹謗或者發表、傳播其他有害信息,煸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或者煸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通過互聯網竊取、泄露國家秘密、情報或者軍事秘密;利用互聯網煸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利用互聯網組織邪教組織、聯絡邪教組織成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

    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利用互聯網銷售劣產品或者對商品、服務作虛假宣傳;利用互聯網損壞他人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利用互聯網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利用互聯網編造并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擾亂金融秩序的虛假信息;在互聯網上建立淫穢網站、網頁,提供淫穢站點鏈接服務,或者傳播淫穢書刊、影片、音像、圖片。)

    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非法截獲、篡改、刪除他人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數據資料,侵犯公共電業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利用互聯網進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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