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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考研政治重難點預測:我國程序法律制度

來源:育路教育網 時間:2010-12-21 10:29:46

    育路教育網特別為您搜集整理2011年考研政治輔導資料。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取得一個好的成績。

    程序法:是實體法所規定的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的實現的重要保障。

    我國的三大訴訟:行政訴訟、民事訴訟、刑事訴訟。

    一、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律制度(一)民事訴訟的概念、管轄與當事人● 民事訴訟: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判決、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

    ● 民事訴訟法:是國家制定的調整人民法院和訴訟參與人的各種民事訴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 民事訴訟管轄:指各種人民法院之間或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糾紛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包括: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專屬管轄、裁定管轄。

    ● 民事訴訟當事人:原告和被告,廣義還包括共同訴訟人、第三人。

    (二)民事訴訟程序審判程序:● 第一審普通程序:起訴與受理、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宣判等。

    ● 簡易程序:簡化了的普通程序,是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所運用的一種獨立的簡便易行的訴訟程序。

    ● 第二審程序:指當事人不服第一審裁判,在上訴期內提出上訴,由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的程序。

    ● 審判監督程序:指人民法院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對案件依法重新審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

    ● 特別程序:指人民法院對非民事權益沖突案件的審理程序。

    特別程序的適用范圍: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蹤或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 督促程序: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提出的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的申請,不經過開庭審理,以債權人的主張為內容,直接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如果債務人不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則支付令即發生強制執行效力的程序。

    ● 公示催告程序:指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給予法定理由而提出的申請,以公示的方法催告不明的利害關系人在法定期間內審報權利,逾期不申報權利,則依法作出除權判決的程序。

    ● 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或債務人的申請,對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企業法人,宣告破產,進行清產還債的程序。

    執行程序:指人民法院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采取法定措施,強制不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決、裁定、調解書及其他法律文書的程序。

    二、我國的行政訴訟法律制度國家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能的過程中,與行政相對人發生行政爭議,或行政相對人的正當權益受到行政機關侵犯時,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人民法院審查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缎姓V訟法》規定了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管轄、訴訟參加人、證據、起訴、受理、審理、判決、執行等問題。

    (一)行政訴訟的概念、受案范圍和參加人● 行政訴訟: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和裁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 行政訴訟法:是有關行政訴訟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 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指法律所規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

    須處理的行政案件:行政處罰案件、行政強制措施案件、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案件、行政許可案件、不履行法定職責案件、撫恤金案件、違法要求履行義務案件、其他侵犯人身權和財產權案件、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起訴的其他行政案件。

    ● 行政訴訟參加人:指引起行政爭議、存在直接利害關系而參加行政訴訟的整個過程或主要階段的人,包括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

    ● 行政訴訟當事人:因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到人民法院進行訴訟,并受法律裁判約束的主體。(行政訴訟的原告、行政訴訟的被告和行政訴訟的第三人)

    ● 行政訴訟代理人:指以當事人名義,在代理權限內,代理當事人進行行政訴訟活動的人。

    (二)行政訴訟程序1.起訴: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訴訟行為。

    提起行政訴訟的條件: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和受訴人人民法院管轄。

    2.受理:指人民法院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起訴進行審查,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起訴決定立案審理,從而引起訴訟程序開始的職權行為。

    3.第一審程序:指人民法院自立案至作出的第一審判決的訴訟程序,使行政審判的基礎程序,包括審理前的準備和庭審。

    一般程序的六個階段:開庭準備,開庭審理,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合議庭評議,宣讀判決4.第二審程序:指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一級人民法院據此對案件再次審理所適用的程序(不服判決-15日;不服裁定-10日)。

    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度。

    5.審判監督程序:指人民法院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依法對案件再次進行審理的程序。

    三、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律制度(一)刑事訴訟法1.刑事訴訟: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追究犯罪,確定被追訴者刑事責任的活動。

    2.刑事訴訟法:指國家制定的或認可的調整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3.刑事訴訟參與人: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享有一定訴訟權利承擔一定訴訟義務得出國家專門機關工作人員意外的人。包括: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

    當事人:指與案件事實和訴訟結果有切身利害關系,在訴訟中分別處于原告或被告地位的主要訴訟參與人,是主要訴訟主體,包括: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

    其他訴訟參與人:指除當事人以外的訴訟參與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訴訟代理人。

    4.刑事訴訟的管轄: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及審判機關在審理第一審案件上的權限劃分。分為:立案管轄、審判管轄。

    5.回避:指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等與案件有法定的利害關系或其他特殊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不得參與辦理本案的一項訴訟制度。分為:自行回避、申請回避、指定回避。

    6.辯護: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針對控訴方的指控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進行無罪、罪輕、減輕或免除罪責的反駁和辯解,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訴訟行為。分為:自行辯護、委托辯護、指定辯護。

    7.代理:指代理人接受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名義參加訴訟活動,有被代理人承擔代理行為法律后果的一項法律制度。

    8.證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察、檢查筆錄;視聽資料。

    9.強制措施: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為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法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內暫時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法定的強制方法。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

    10.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審判機關在依法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由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而進行的訴訟活動。

    (二)刑事訴訟程序1.立案: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或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接受的報案、控告、舉報或自首及人民法院對自訴人的自訴材料進行審查后,判明有無犯罪事實和應否追究刑事責任并決定是否進行偵查或審理的訴訟活動。

    2.偵查:指法定偵查機關在未證實犯罪和查獲犯罪嫌疑人而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采取的有關強制性措施。包括: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扣押物證、書證;鑒定;辨認;通緝。

    3.起訴:指依法享有刑事起訴權的機關或個人對刑事被告人提出控訴,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審判,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訴訟行為。我國以公訴為主,自訴為輔。

    4.審判程序:指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或自訴人提起自訴的案件,依照審理刑事案件的步驟和方式、方法的總和。

    程序為: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特殊案件的復核程序-. 5.執行程序:指人民法院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交付執行機關,實施確定的內容,以及處理執行中的訴訟問題而依法進行的各種活動。

    刑事執行程序:指在進行上述活動時所要進行的步驟、方式、方法。

    四、我國的仲裁法律制度(一)仲裁概述1.仲裁:指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其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后所達成的協議,自愿將該爭議提交中立的第三者居中評斷是非并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

    2.仲裁法:是調整仲裁國內過程中發生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3.仲裁法的基本原則:自愿原則;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的解決糾紛原則;獨立仲裁原則。

    4.仲裁法的基本制度:協議仲裁制度、或裁或審制度、一裁終局制度。

    5.仲裁協議:指雙方當事人以書面方式自愿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將來有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協議。

    ● 有效的仲裁協議: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和選定的委員會、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二)仲裁程序1.申請申請仲裁條件:有仲裁協議;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仲裁受理時限:5日。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或一名仲裁員組成。三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一名仲裁員組成的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托員會主任指定。

    2.仲裁審理是仲裁庭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對當事人交付仲裁爭議事項作出裁決的活動。

    (三)調解制度1.調解:指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在第三者的主持下,互相協商,互諒互讓,依法自愿達成協議,使糾紛得以解決的一種活動。

    2.我國調解制度包括: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

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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