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廣州市海珠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陳穎要求中大撤銷宣布其畢業證無效并撤銷碩士學位的決定的訴訟請求。
改證:研究生考試過關
今年38歲的陳穎是湖北省紅安縣人,1986年考入武漢水運工程學院(現武漢理工大學瑜家頭校區)到大三時,其部分功課不及格,沒能正常畢業,只拿到了肄業證書。
1994年11月,陳穎把自己的肄業證書涂改為畢業證書,以同等學力人員身份參加了中山大學1995年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并被該校哲學系中國哲學專業錄取。
據陳穎所稱,他在大學里成績不錯,還是哲學系學生會成員。在順利通過研究生課程的各種考試后,1998年7月,陳穎分配到廣東省高等教育出版社工作,到1999年6月,陳穎的論文也通過了答辯,他被學校授予哲學碩士學位。
原告:撤證超過追訴期
2005年11月18日,中大研究生院的工作人員找到陳穎,詢問關于當年他的研究生考試資格問題,陳穎當即承認了自己的造假行為,在這次調查問話結束一個半月后,中山大學決定撤銷陳穎7年前獲得的碩士學歷學位證書。
在中大的撤銷決定公布4天之后,陳穎所在單位廣東省高等教育出版社的主管機關——廣東省教育廳又因為其“學歷上存在弄虛作假這個行為”,對陳穎作出了辭退的處理。
庭審時,陳穎的辯護律師稱,母校以其報考時有作弊行為所作的撤證決定,明顯超過行政處罰兩年的追訴期限,而且報名時有作弊行為,應按當時所違反的規定來處理,不應以處理時相關的學位條例作依據。
中大:作弊有違道德要求
在庭審中,中山大學堅持認為,陳穎的作弊行為顯然沒有達到授予學位所必須達到的道德、法紀方面的要求。學校對原告(陳穎)舞弊行為的處理,屬于既遵守國家相應的法律法規,又符合辦學自主、學術自治原則的一種特殊處理行為,是依權限對發現的不當利益的撤銷,并非行政處罰行為,更不受兩年的追訴時效的限制。
法院:發現舞弊撤證合法
海珠區法院在一審判決中也認定,根據國家教育委員會1988年5月12日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管理處罰暫行規定》第八條及國家教育委員會1990年1月20日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六條的規定,陳穎涂改肄業證書報考研究生的舞弊行為,顯然屬于不應錄取的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學校作出撤銷原告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決定,沒有違反該法律的規定。
在聽到判決后,陳穎當即表示將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