乍看起來,在這一事件中,陳穎純系咎由自取,得到這樣的處罰也理所應當。但網絡調查顯示,很多人對陳穎持同情態度,這不能不引發我們的思考:這是為什么?
仔細探究一下,對陳穎的處罰也并非表面所示那樣令人信服。這個事件,首先凸顯出我們研究生制度的一些缺陷。與假造學歷換取報考資格的行為相比,校方當年的失察責任恐怕更重。陳穎的偽造手法并不高明,然而校方居然毫無所察,這難道不正說明,校方在實際工作中,其實也并不是很重視錄取資格這一環節么?另外,按規定不具備考研資格的人,居然順利地通過了考試、學習、論文答辯等環節而取得學位,無非出于兩個原因:或者錄取、培養方式存在疏漏,或者考研資格的限定有些無稽,不管哪一種原因,對我們的研究生制度來說都不是佳音。母校在追究陳穎的同時,應該更多地追究自身的制度缺陷,毋貽國人以“竊鉤者誅,竊國者侯”之譏。
12年是一個很長的時間周期,對一個青年來說,這12年正是其學習和工作的黃金年華,換句話說,通過這12年,他的學習能力、工作能力應該都已充分展現出來。既然校方和工作單位都不曾否定其能力,那么這個人現在應該算一個合格人才。然而事實卻是:撤銷其畢業證、碩士學位的連鎖反應是,他的工作也丟掉了。這一方面固然可以視為對其不誠信行為的懲罰,但另一方面也暴露出施行處罰一方的偏狹心態:與知識、能力相比,學歷、文憑被當成了更重要的評價指標。造假固然不對,那么“惟證書”論的思路就對么?
著名教育家、曾任武漢大學校長的劉道玉,已故著名歷史學家、北京大學教授周一良,這兩位先生在其自傳中,都坦承曾用假文憑進高中或大學,還曾替考或找人替考,循陳穎事件之例,這兩位的文憑、教授資格是不是也該撤銷,其一生的成就也該否定呢?有人會說,劉、周是名流,情形不同。對名流可以從寬,對陳穎為什么就不能給以更人性化的處理呢?
眾所周知,在陳穎就讀的上世紀80年代中期,我國推行的仍然是“一考定終身”的模式,他肄業于某所院校的經歷,會成為求學、求職路上一道難以擺脫的金箍咒。我們不贊成造假,但是更反對形式主義地片面夸大文憑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