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運單(Air Waybill)是航空公司和托運人之間訂立的運輸合同,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貨物后簽發的貨物收據。航空運單還可作為承運人核收運費的依據和海關查驗放行的基本單據。與海運提單不同的是,航空運單不是代表貨物所有權的證件,不能背書轉讓,也不能憑以向承運人提取貨物。在航空運輸方式下,貨物運抵目的地后,承運人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收貨人憑“到貨通知”及有關證明提取貨物,并在“交貨收據”上簽收。因此,在航空運單的收貨人欄內,必須詳細填寫收貨人的全稱和地址,而不能做成指示性抬頭。 航空運單共有正本一式三份:第一份正本注明“Original-for the Shipper" ,應交托運人;第二份正本注明“Original-for the Issuing Carrier" ,由航空公司留存;第三份正本注明“Original-for the Consignee" ,由航空公司隨機帶交收貨人。其余副本則分別注明“For Airport of Destination" , "Delivery Receipt" , "For Second Carrier" , "Extra Copy”等,由航空公司按規定和需要進行分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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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聶榮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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