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匯票的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是指在票據的流通過程中,依票據上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所確立的法律行為。 1、出票(Issue)。它是指出票人在匯票上填寫付款人、付款金額、付款日期和地點以及受款人等項目,經簽字交給受票人的行為。包括制作匯票和交付匯票。
例:(05,07年試題) 出票就是出票人在匯票上寫明有關內容并簽名的行為。(否) 只是制作不構成出票。 2、提示(Presentation)。它是指持票人將匯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兌或付款的行為。 付款人見到匯票叫做見票(Sight)。 提示可以分為付款提示和承兌提示兩種。 我國《票據法》規定,見票即付和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出票后1個月內提示。 對于已經承兌的遠期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我國《票據法》規定,自到期日起10日內作提示。 3、承兌(Acceptance) 。它指付款人對遠期匯票表示承擔到期付款責任的行為。付款人在匯票上寫明“承兌”(accepted)字樣,注明承兌日期,并由付款人簽字,交還持票人。付款人即成為承兌人。承兌人負有在遠期匯票到期時付款的責任。 匯票一經承兌,付款人就成為承兌人,并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而出票人便成為了匯票的從債務人。 承兌是無條件的,附有條件的承兌,是拒絕承兌。 問題:即期匯票需要該程序嗎? 4、付款(Payment)。付款是付款人向持票人按匯票金額支付票款的行為。 對即期匯票,在持票人提示匯票時,付款人即應付款;對遠期匯票,付款人經過承兌后,在匯票到期日付款。付款后,匯票上的一切債務即告終止。 5、背書(Endorsement)。在國際市場上,匯票又是一種流通工具,可以在票據市場上流通轉讓。 背書是轉讓匯票權利的一種法定手續,就是由匯票持有人或收款人在匯票背面簽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讓人即被背書人(Endorsee)的名字,并把匯票交給受讓人的行為。經背書后,匯票的收款權利便轉移給受讓人。對受讓人來說,所有在他讓與以后的受讓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對后手負有擔保匯票必然會被承兌或付款的責任。 背書方式的種類: 記名背書:特別背書,正式背書和完全背書。即背書人在匯票背面簽字的同時,還需要寫明被背書人的名稱。例如:“Pay to ABC Co.”“Pay to the order of A Co.”“Pay to ABC Co. or order” 限制性背書:即不可轉讓背書,是指背書人給被背書人的指示有限制性的詞語。“pay **Co.only”“pay **Co. not transferable”“Pay to A Co.not to order” 空白背書:又稱為無記名背書,或不記名背書,指背書人在作背書轉讓時,只在匯票背面簽字,而不記載受讓人。作這種背書后的匯票不但可以自由流通,而且可以無背書轉讓。我國法律不允許持票人采用“空白背書”的方式轉讓票據權利。 例:(05年試題) 指示性抬頭的匯票不能作記名背書。(否) (07年試題) 票據的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方為有效。(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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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聶榮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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