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跟單員考試輔導:海運貨物保險條款
來源:來源于網絡 發布時間:2009-07-14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根據我國保險業務的實際需要并參照國際保險市場的習慣做法,分別制訂了各種不同運輸方式的貨物運輸保險條款以及適用于不同運輸方式的各種附加險條款,總稱“中國保險條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簡稱CIC)。我國的貨物運輸險別,按照能否單獨投保,可分為基本險和附加險兩類。基本險是可以單獨投保的險別,附加險是指不能單獨投保的險別。
一、 基本險
按照中國人民保險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訂的《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規定,海洋運輸保險的基本險別分為平安險、水漬險和一切險三種。其中,保險公司的承保范圍平安險最小,水漬險居中,一切險最大。
(一) 平安險
平安險(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PA)是指單獨海損不負責賠償。保險公司對平安險的承保責任范圍是:
1、 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造成的整批貨物的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被保險貨物用駁船運往或運離海輪的,每一駁船所裝的貨物可視作一個整批。
2、 由于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3、 由于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爆炸等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后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造成的貨物的部分損失。
4、 在裝卸或轉船時由于一件或數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損或部分損失。
5、 被保險人在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采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6、 運輸工具遭受海難后,在避難港由于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于卸貨、存倉和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殊費用。
7、 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8、 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的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二) 水漬險
水漬險(With particular average WPA 或WA)是指保險公司的承保責任范圍除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造成的貨物的部分損失。
(三) 一切險
一切險(All Risk)是指保險仙司對一切險的承保責任范圍除水漬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一般外來風險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二、 附加險
《保險條款》中附加險有一般附加險和特殊附加險,一般附加險承保一般外來原因造成的損失,而特殊附加險則承保由于特殊外來原因所造成的損失。附加險只能在投保某一種險的基礎上才可加保,但因一切險的責任范圍已包括了一般附加險,故如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了一切險,則無需再加保一般附加險。
(一) 一般附加險
一般附加險有偷竊、提貨不著險(簡稱TPND)、淡水雨淋險、短量險、混雜、沾污險、滲漏險、碰損、破碎險、串味險、受潮、受熱險、鉤損險、包裝破裂險、銹損險等11種。
(二) 特殊附加險
特殊附加險有戰爭險、罷工險、艙面險、進口關稅險、拒收險、黃曲霉素險、交貨不到險貨物出口香港(包括九龍)或澳門存倉火險責任擴展條款(簡稱FREC)等到八種。戰爭險保險公司承保的是由于戰爭或類似戰爭的行為所直接導致貨物的損失,其保險責任起訖以水上危險為限。已投保了戰爭險后另加保罷工險,保險公司不另收保險費。
三、 保險期限、除外責任和保險利益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規定的承保責任起訖或稱保險期限,采用國際保險業務中慣用的“倉至倉條款”(即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簡稱W/W Clause)。“倉至倉條款”是指保險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包括正常運輸中的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后倉庫或儲存處所被保險人用做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當貨物從目的港卸離海輪時起算滿60天,`不論被保險貨物有沒有進入收貨人倉庫,保險責任均告終止。如上述保險期限內被保險貨物需轉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保險責任于該保險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保險條款》規定對于三種基本險保險公司所具有的除外責任是: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由于發貨人的責任所引起的損失;在保險責任開始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被保險貨物的自然耗損、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下跌,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支出;屬于海洋運輸貨物戰爭險和罷工險條款所規定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
海上保險與其他保險一樣,要求被保險人必須對保險標的物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又稱可保權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物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就貨物保險而言,反映在運輸貨物上的利益,主要是貨物本身的價值,但也包括與此相關連的運費、保險費、關稅、預期利潤等。海上保險僅要求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時必須具有保險利益。根據貨物運輸的實際情況保險人可以要求擴展保險期,如被保險貨物在港口卸貨后即轉運至內陸,無法在保險條款規定的保險期限內到達目的地,可申請擴展,經保險公司出立憑證予以延長,每日加收一定保險費。
四、 倫敦保險協會海運貨物保險條款
倫敦保險協會海運貨物保險條款的英文簡稱為ICC,該條款有六種保險險別:(ICC(A)、ICC(B)、ICC(C)、戰爭險、罷工險和惡意損害險,其中除惡意損害險不能單獨投保外,其余五種險別都可以單獨投保。保險公司的承保范圍:ICC(A)相當于我國海運貨物保險的一切險、ICC(B)相當于我國海運貨物保險的水漬險、ICC(C)相當于我國海運貨物保險的平安險。以上三種險別,保險公司的承保責任起訖適用于“倉至倉條款”。我保險公司可根據客戶的要求,酌情按ICC條款的有關規定承保。
五、 保險單據
保險單據是保險公司在接受投保后簽發的承保憑證,是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之間定保險合同,在被保險貨物遭受到保險合同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它是被保險人索賠和保險公司理賠的主要依據。
在CIF或CIP合同中,保險單據是賣方提供的主要單據之一,它可以通過背書行為轉讓。在國際貿易中,最常采用的保險單據是保險單(又稱大保單)和保險憑證(有稱小保單),兩種保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保單出單以后,如需要補充或變更,保險公司可應投保人的請求修改保險內容,該修改憑證稱為“批單”。保險批單一經批改,保險公司就要按批改后的內容負責。
六.保險金額及保險費
保險金額是指當保險標的發生承保范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應承受的最高賠償金。一般按CIF 和CIP的總值家10%的保險加成率。
保險加成率是作為買房的經營管理費用和預期利潤加保。如果合同或信用證沒有規定,按慣例,賣方加10%的保險加成率投保。保險費是被保險人應繳納的費用。
保險金額=CIF價值X(1+加減率)
保險費=保險金額X保險費率
一、 基本險
按照中國人民保險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訂的《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規定,海洋運輸保險的基本險別分為平安險、水漬險和一切險三種。其中,保險公司的承保范圍平安險最小,水漬險居中,一切險最大。
(一) 平安險
平安險(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PA)是指單獨海損不負責賠償。保險公司對平安險的承保責任范圍是:
1、 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造成的整批貨物的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被保險貨物用駁船運往或運離海輪的,每一駁船所裝的貨物可視作一個整批。
2、 由于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3、 由于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爆炸等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后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造成的貨物的部分損失。
4、 在裝卸或轉船時由于一件或數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損或部分損失。
5、 被保險人在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采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6、 運輸工具遭受海難后,在避難港由于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于卸貨、存倉和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殊費用。
7、 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8、 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的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二) 水漬險
水漬險(With particular average WPA 或WA)是指保險公司的承保責任范圍除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造成的貨物的部分損失。
(三) 一切險
一切險(All Risk)是指保險仙司對一切險的承保責任范圍除水漬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一般外來風險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二、 附加險
《保險條款》中附加險有一般附加險和特殊附加險,一般附加險承保一般外來原因造成的損失,而特殊附加險則承保由于特殊外來原因所造成的損失。附加險只能在投保某一種險的基礎上才可加保,但因一切險的責任范圍已包括了一般附加險,故如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了一切險,則無需再加保一般附加險。
(一) 一般附加險
一般附加險有偷竊、提貨不著險(簡稱TPND)、淡水雨淋險、短量險、混雜、沾污險、滲漏險、碰損、破碎險、串味險、受潮、受熱險、鉤損險、包裝破裂險、銹損險等11種。
(二) 特殊附加險
特殊附加險有戰爭險、罷工險、艙面險、進口關稅險、拒收險、黃曲霉素險、交貨不到險貨物出口香港(包括九龍)或澳門存倉火險責任擴展條款(簡稱FREC)等到八種。戰爭險保險公司承保的是由于戰爭或類似戰爭的行為所直接導致貨物的損失,其保險責任起訖以水上危險為限。已投保了戰爭險后另加保罷工險,保險公司不另收保險費。
三、 保險期限、除外責任和保險利益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規定的承保責任起訖或稱保險期限,采用國際保險業務中慣用的“倉至倉條款”(即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簡稱W/W Clause)。“倉至倉條款”是指保險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包括正常運輸中的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后倉庫或儲存處所被保險人用做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當貨物從目的港卸離海輪時起算滿60天,`不論被保險貨物有沒有進入收貨人倉庫,保險責任均告終止。如上述保險期限內被保險貨物需轉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保險責任于該保險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保險條款》規定對于三種基本險保險公司所具有的除外責任是: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由于發貨人的責任所引起的損失;在保險責任開始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被保險貨物的自然耗損、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下跌,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支出;屬于海洋運輸貨物戰爭險和罷工險條款所規定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
海上保險與其他保險一樣,要求被保險人必須對保險標的物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又稱可保權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物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就貨物保險而言,反映在運輸貨物上的利益,主要是貨物本身的價值,但也包括與此相關連的運費、保險費、關稅、預期利潤等。海上保險僅要求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時必須具有保險利益。根據貨物運輸的實際情況保險人可以要求擴展保險期,如被保險貨物在港口卸貨后即轉運至內陸,無法在保險條款規定的保險期限內到達目的地,可申請擴展,經保險公司出立憑證予以延長,每日加收一定保險費。
四、 倫敦保險協會海運貨物保險條款
倫敦保險協會海運貨物保險條款的英文簡稱為ICC,該條款有六種保險險別:(ICC(A)、ICC(B)、ICC(C)、戰爭險、罷工險和惡意損害險,其中除惡意損害險不能單獨投保外,其余五種險別都可以單獨投保。保險公司的承保范圍:ICC(A)相當于我國海運貨物保險的一切險、ICC(B)相當于我國海運貨物保險的水漬險、ICC(C)相當于我國海運貨物保險的平安險。以上三種險別,保險公司的承保責任起訖適用于“倉至倉條款”。我保險公司可根據客戶的要求,酌情按ICC條款的有關規定承保。
五、 保險單據
保險單據是保險公司在接受投保后簽發的承保憑證,是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之間定保險合同,在被保險貨物遭受到保險合同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它是被保險人索賠和保險公司理賠的主要依據。
在CIF或CIP合同中,保險單據是賣方提供的主要單據之一,它可以通過背書行為轉讓。在國際貿易中,最常采用的保險單據是保險單(又稱大保單)和保險憑證(有稱小保單),兩種保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保單出單以后,如需要補充或變更,保險公司可應投保人的請求修改保險內容,該修改憑證稱為“批單”。保險批單一經批改,保險公司就要按批改后的內容負責。
六.保險金額及保險費
保險金額是指當保險標的發生承保范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應承受的最高賠償金。一般按CIF 和CIP的總值家10%的保險加成率。
保險加成率是作為買房的經營管理費用和預期利潤加保。如果合同或信用證沒有規定,按慣例,賣方加10%的保險加成率投保。保險費是被保險人應繳納的費用。
保險金額=CIF價值X(1+加減率)
保險費=保險金額X保險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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