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均未登記、房屋均未入住的,購房消費者間權利沖突的處理 債權具有相對性和平等的順序性,基于債權平等的原則,債權之間本無所謂優先的問題,人民法院可判決出賣人向任何先起訴的買受人履行合同。但由于同一標的房屋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不能由多個購房消費者對同一房屋分別享有所有權。在各購房消費者均已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房款,但均未辦理合同登記,且房屋均未入住時,購房消費者起訴請求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原則上應以訴訟的先后,結合合同有效成立的時間先后順序為判斷標準,就同一財產對已經起訴的當事人按照合同權利有效成立的先后順序確定所有權歸屬。為避免同一法院或不同法院就同一標的房屋分別判歸不同購房消費者所有的尷尬現象,確保審判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對于各購房消費者分別起訴的案件在同一法院的,宜按照一般共同訴訟合并審理,依據審理查明的事實,依法判令被告履行轉移房屋產權給最先成立合同的購房消費者的義務;案件在不同法院的,能移送的盡量移送到同一法院合并審理 |
房地產估價師論壇熱貼: |
【責任編輯:韓志霞 糾錯】 |
|
閱讀下一篇:下面沒有鏈接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