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四種方式辦理出口信用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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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出口信用保險有幾種方式? 共有四種方式辦理出口信用保險。 (一)由政府直接辦理的出口信用保險。即政府不但承擔出口信用的一切風險,而且還有某一部門直接負責經營。易于體現國家的出口政策,又有強大財力作后盾。這一類的國家主要有:英國、日本、丹麥、瑞士等國。 (二)由政府間接辦理的出口信用保險。指政府投資建立獨立核算的經濟實體,專門負責辦理出口信用保險事項。這種機構的設立在往有法律、法規確定其性質、地位,政府只管方針政策,不直接經營,同時提供財務擔保作后盾。這一類國家主要有加拿大、澳大利亞、印度、新加坡等國。 (三)由政府委托私營保險機構代理的方式。既體現了國家的支持,由國家承擔全部風險,又利用了私營保險機構經營機制,改善了效益和服務。這一類的國家主要有德國、美國等。 (四)以混合方式辦理出口信用保險。即信用保險機構實行部分業務自己經營,部分業務代國家經營的作法。如法國便采取這一方式。還有一種混合方式,即完全的私營信用保險機構,甚至有外資參股,但有政府的再保險支持。 我國于1988年8月正式決定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正式開辦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以短期險為主,出立短期出口信用綜合保險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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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聶榮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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