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是公務員考試、事業單位考試、大學生村官考試、招警考試、三支一扶考試、選調生考試等公職考試中的法律常識的考查知識點之一,在本文中學易教育歸納總結了民事訴訟法知識的考查要點供考生復習參考。 一、民事訴訟的概念和特點 (一)民事訴訟的概念 民事訴訟是指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 (二)民事訴訟的特點 1.民事訴訟的主體是由法院、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以及檢察院構成。其中,法院和當事人是基本的民事訴訟主體,缺少其中的任何一個都構不成民事訴訟; 2.民事訴訟依靠國家強制力來解決民事糾紛; 3.民事訴訟解決的爭議是有關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 4.民事訴訟的進行應依照嚴格的訴訟程序和訴訟制度。 二、回避制度 (一)回避制度的含義 在民事訴訟法上,回避是指審判人員以及其他有關人員如果與案件存在一定利害關系,即應退出案件審理的制度。 回避制度設立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證案件得到公正審理。 (二)回避制度的適用人員 回避制度適用于案件的審判人員以及其他代行某種審判職能的人員。具體來說,按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回避適用于下列人員: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三)適用回避的條件 1.審判人員或上述其他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2.審判人員或上述其他人員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 3.審判人員或上述其他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轉自學易網 www.studyez.com 三、公開審判制度 (一)公開審判的含義 公開審判是指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依法不應公開或可不予公開的案件外,都應公開進行。 (二)公開審判制度的內容 1.除依法不應公開或可不予公開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都應向社會公開,包括審判過程的公開和審判結果的公開。 2.審判不僅應當向當事人公開,而且應當向社會公眾包括媒體公開。法院應當在開庭之前將案件的審理日期予以公告。對于公開審理的案件,社會公眾可以徑行旁聽,有關媒體可以自由報道和評判。 3.對于不予公開審理的案件,法院也應當將判決結果向當事人和社會公開。 4.法院應當在判決書中,將判決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公開。 (三)不公開審理的案件 1.下列案件不得公開審理: (1)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 (2)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 (3)法律另有規定不得公開審理的案件,法院不得公開審理。 2.下列案件,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不公開審理;當事人未申請不公開的,法院仍應公開審理: (1)離婚案件。 (2)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 對于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法院仍應公開宣告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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