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大綱:中醫藥繼續教育暫行規定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09-09-27
第一條 為了推動中醫藥繼續教育工作的開展,逐步建立適應中醫藥事業發展需要的中醫藥繼續教育制度,提高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的素質,依據人事部頒發的《全國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醫藥繼續教育是指對完成中醫藥專業基礎教育之后的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實施的以增新、補充、拓展和提高專業知識和技能為主的教育活動。通過繼續教育使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完善知識結構,提高創造能力和專業技術水平,保持高尚的醫德醫風,適應科學技術和中醫藥學術的發展。
第三條 中醫藥繼續教育的對象,是已受聘初級(師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正在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各類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
第四條 參加和接受中醫藥繼續教育,是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中醫藥繼續教育實行分級管理。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在國家繼續教育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全行業中醫藥繼續教育的宏觀管理,根據國家繼續教育法規和政策,結合行業實際,制定中醫藥繼續教育法規和政策,確定中醫藥繼續教育發展目標,編制發展規劃。
地方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中醫藥繼續教育的管理,制定本地區中醫藥繼續教育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 建立國家和。ㄗ灾螀^、直轄市)兩級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分別管理和指導全國和本地區的中醫藥繼續教育工作。
第七條 全國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的領導下,管理和指導全國中醫藥繼續教育工作。其職能是:
1.研究我國中醫藥繼續教育的政策,并提出建議;
2.研究和提出我國中醫藥繼續教育的規劃方案;
3.負責制訂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的認可標準和學分授予標準;
4.負責國家級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及其主辦單位和學分的審批;
5.定期公布已認可的國家級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及其單位名單;
6.負責全國中醫藥繼續教育基地的審批;
7.組織全國中醫藥繼續教育文字教材和聲像教材的編輯及出版工作;
8.對各。ㄗ灾螀^、直轄市)中醫藥繼續教育工作和國家級繼續教育項目進行檢查、指導和評價。
第八條 各。ㄗ灾螀^、直轄市)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在所在。ㄗ灾螀^、直轄市)中醫藥主管部門的領導下,管理和指導本地區中醫藥繼續教育工作。其職能是:
1.研究制訂本。ㄗ灾螀^、直轄市)中醫藥繼續教育實施辦法和發展規劃;
2.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及其主辦單位和學分的審批;
3.定期公布已認可的。ㄗ灾螀^、直轄市)級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及其單位名單,并向全國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推薦國家級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
4.組織中醫藥繼續教育文字教材和聲像教材的編輯和出版工作,并向全國推薦;
5.組織和協調本。ㄗ灾螀^、直轄市)各專業、各層次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共同的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的實施;
6.對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繼續教育工作和項目的實施進行檢查、指導和評價。
第九條 地、縣兩級成立中醫藥繼續教育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中醫藥繼續教育的管理和實施。
第十條 中醫藥事業、企業單位要有部門或專兼職人員管理中醫藥教育工作。在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劃與指導下,根據實際需要,組織本單位的中醫藥繼續教育活動。
第三章 內容與形式
第十一條 中醫藥繼續教育的內容要適應各類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的實際需要,注意針對性、實用性和先進性。
第十二條 不同層次的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內容和重點應有所區別;
初級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主要結合崗位工作的需要,加強專業培訓,充實專業知識,培養獨立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能力。從事臨床醫療工作的初級中醫專業技術人員,主要參加和接受中醫住院醫師培訓。
中級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主要結合本專業工作,學習本專業和相關專業的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新信息,增新和拓寬專業知識,提高專業技能。
高級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主要結合所承擔的專業工作和研究項目,學習本專業本學科的最新知識和相關學科知識,了解本學科發展前沿和有關學科新發展,提高綜合工作能力和研究創新能力。
第十三條 實施中醫藥繼續教育以短期和業余學習為主,其主要形式有:培訓班、進修班、研修班、學術講座、學術會議、專題討論會、專題調研、課題研究、業務考察、專題進修、技術操作示教、撰寫論文和專著、老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繼承學習以及有計劃、有組織、有考核的自學等。為同行中醫藥繼續教育提供教學、學術報告,以及發表論文和出版著作等亦應視為參加中醫藥繼續教育。凡授予學分的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均須經相應的中醫藥繼續教育指導委員會(領導小組)或中醫藥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審核認可。
第十四條 接受中醫藥繼續教育的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應根據本人的基礎和需要,首先選擇參加與本人專業和崗位工作相關的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
第四章 實施
第十五條 實施中醫藥繼續教育主要依靠中醫藥事業、企業單位自主辦學、聯合辦學,鼓勵就近、就地、就便學習。中醫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省級中醫醫療機構、大型中藥企業,是實施中醫藥繼續教育的重要基地,要充分發揮他們的人才和技術優勢,組織他們面向行業和地區開展中醫藥繼續教育活動。要充分利用現有辦學設施和教育資源,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國中醫藥繼續教育實施網絡滿足各級各類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需要。
1.建立中醫藥繼續教育登記制度,連續記載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基本情況。登記的內容應包括:項目名稱、編號、日期、內容、形式、學分數、考核結果。登記證由。ㄗ灾螀^、直轄市)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負責印制和發放。登記證由本人保存,在參加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后由主辦單位簽章認可,是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有效憑證,作為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考核的重要內容。
2.建立中醫藥繼續教育統計制度。根據管理需要,對中醫藥繼續教育人數、時間、內容、經費等基本情況,進行常規統計和隨機統計。
3.建立中醫藥繼續教育評估制度。確定評估指標,對單位總體工作、領導責任目標、活動過程內容、個人學習效果等實施評估。并將開展中醫藥繼續教育的情況和效果,作為對各單位工作和領導干部成績考核,以及對中醫藥機構評估的重要內容。
4.建立中醫藥繼續教育獎勵制度。對認真執行本規定,在中醫藥繼續教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九條 中醫藥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已聘任中級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經認可的中醫藥繼續教育活動,每人每年平均最低必須取得25學分;已聘任初級(師)專業技術職務的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每人每年平均最低必須取得20學分。學分的計算和授予按國家和。ㄗ灾螀^、直轄市)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繼續教育的實施周期與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周期一致。一個周期內的學分可以集中獲得,也可以分散獲得。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按規定取得最低學分數,作為申請晉升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和任職、職業資格的重要條件。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一條 中醫藥繼續教育所需經費實行多渠道、多途徑籌集。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也要在中醫藥專項經費中安排一定的中醫藥繼續教育費用。中醫藥繼續教育經費的使用和管理要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
第二十二條 舉辦經國家和省級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審批認可的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經主管部門審批可合理收取一定的學習費用。收費要嚴格執行國家關于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規定,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隨意調整收費標準。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初級中醫專業技術人員在住院醫師階段的繼續教育,按照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頒布的《中醫住院醫師培訓試行辦法》及有關文件要求進行。
第二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