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聲環境現狀測量的測量量和測量時段⑴測量量:A.環境噪聲測量量為等效A聲級;高聲級的突發性噪聲測量量為最大A聲級及噪聲持續時間;機場飛機噪聲的測量量為計權等效連續感覺噪聲級。B.噪聲源的測量量有倍頻帶聲壓級、總聲壓級、A聲級、線性聲級或聲功率級、A聲功率級等;C.對較為特殊的噪聲源(如排氣放空等)應同時測量聲級的頻率特性和A聲級;D.脈沖噪聲應同時測量A聲級及脈沖周期。⑵測量時段:A.應在聲源正常運行工況的條件下測量;B每一測點,應分別進行晝間、夜間的測量。測量時間與時段應有代表性,要符合各類聲源環境的監測技術規范;C.對于噪聲起伏較大的情況,應增加晝間、夜間的測量次數。5.聲環境現狀評價的主要內容:⑴評價范圍內現有噪聲敏感區、保護目標的分布情況,噪聲功能區的劃分情況等。⑵環境噪聲現狀的調查和測量方法:包括測量儀器、參照或參考的測量方法、測量標準、測量時段、讀數方法等。⑶評價范圍內現有噪聲源種類、數量及相應的噪聲級、噪聲特性、主要噪聲源分析等。⑷評價范圍內環境噪聲現狀。包括:A各功能區噪聲級、超標狀況及主要噪聲源;B邊界噪聲級、超標狀況及主要噪聲源;⑸受噪聲影響的人口分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