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進出口貿易交易磋商 (一)、交易磋商的內容 商品名稱、數量、價格、品質、包裝、交貨方式、運輸方式、付款方式、發生意外的處理方式、保險辦理等等。 交易磋商一般包括四個環節:詢盤、發盤、還盤、接受。兩個基本環節是:發盤和接受。 (二)、詢盤,又稱邀請發盤,要約邀請 詢盤是指交易的一方打算購買或出售某種商品,向對方詢問買賣該項商品以及有關交易條件的一種表示。 發出詢盤的可以是買方,也可是賣方。 詢盤沒有法律約束力。 例如:(美方來電)擬訂購買美加凈牙膏大號1000羅,請電告最低價格及最快交貨期。 (08年試題) “PLS OFFER 600MT GROUND NUTS 2007CROP CIFC5 TOKYO DIRECT STEAMER INDICATING PYMT TERMS EARLIEST SHIPMENT”。上述內容是貿易磋商中的發盤環節。(錯誤) (三)、發盤 在國際貿易實務中,買方或賣方向對方提出交易條件并愿意按此條件達成交易的表示,稱為發盤,又稱報盤、發價、報價。法律上稱之為“要約”。 賣方提出的,叫“賣方發盤” 買方提出的,叫“買方發盤” 例如:(我方去電)你9月8日電發盤限15日復到我方美加凈牙膏貨號101紙箱裝每箱6打每羅32英鎊CIF倫敦12裝即期不可撤銷信用證。 1、構成發盤的必要條件 A.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定人提出。 發盤必須指定可以表示接受的受盤人.特定的人指在發盤中指明個人姓名或企業名稱.受盤人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指定多個。不指定受盤人的發盤,僅應視為發盤的邀請。如商業廣告或價目單. B.發盤的內容須十分確定。 所列條件完整、明確、終局。 完整指通常應包括貨物品名品質、數量、包裝、價格、裝運、付款和保險等七項條件。根據公約規定,構成發盤有三個基本要素:貨物名稱、數量和價格。(08試題) 明確指不含糊,所謂“參考價”“大約5月份”“大概”“預計”“可能”都是不明確表示。(08年判斷題) 終局指有法律約束力,如“以我方確認為準”是有保留條件的。 C、發盤必須表明發盤人對其發盤一旦被受盤人接受即受約束的意思。 發盤人的發盤在得到接受時,發盤人將按發盤的條件與受盤人訂立合同承擔法律責任。 D、發盤必須送達受盤人 到達主義,中間丟失不能算有效發盤,受盤人沒有收到或沒有正式收到就沒有法律效力。 2、發盤的有效期 可供受盤人對發盤做出接受的時間或期限,幾種規定方法: A、規定一段有效期,例如,發盤有效期為3天 B、規定最遲接受的期限,例如,發盤限10日復有效 C、不明確規定有效期,在合理時間有效。如“發盤、、、速復” 口頭發盤,除雙方另有約定,受盤人必須立即接受。 3、發盤的撤回和撤銷 《公約》第15條對發盤生效時間作了明確規定:“發盤在送達受盤人時生效”。發盤的撤回是指發盤在被送達受盤人之前,即發盤未生效前,取消該發盤。 發盤撤回的條件:撤回通知比發盤先到達受盤人或撤回通知與發盤同時到達受盤人。 發盤的撤銷是指在發盤已生效后,在受盤人未做出接受之前,發盤人以一定方式解除發盤。 在下列情況下,發盤不能再撤銷: 發盤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發盤是不可撤銷的。 受盤人有理由依賴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并且已本著對該發盤的依賴行事。 4、發盤的終止 在以下情況下可造成發盤的終止: 過期:在有效期內未被接受而過時。 受盤人拒絕或還盤 被撤銷 不能控制的因素所致。如戰爭、災難或死亡、破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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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聶榮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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