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收貨單位/發貨單位 收貨單位指已知的進口貨物在境內的最終消費、使用單位,包括: 1、自行從境外進口貨物的單位。 2、委托有外貿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進口貨物的的單位 ★注意:應填寫經營單位編碼或加工生產企業編號。如果沒有編碼或編號,則填報中文名稱。 十、貿易方式 1、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種貿易方式 2、貿易方式有“一般貿易”、“來料加工”、 “進料加工”、“進料非對口”、“合資合作設備” 十一、征免性質 1、 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種征免性質。 十二、征稅比例 / 結匯方式 1、進口報關單“征稅比例”這個欄目已經不需要填報。 2、出口貨物報關單應填報結匯方式。也是就是說通過什么方式來收取貨款,常見的結匯方式有:信匯(M/T)、電匯(T/T)、票匯(D/D)、付款交單(D/P)、承兌交單(D/A)、信用證(L/C)。 可填寫結匯方式代碼表中的代碼或結匯方式名稱或英文縮寫。 十三、許可證號 1、應申進(出)口許可證的貨物,在此欄目填報外經貿部及其授權發證機關簽發的進(出)口貨物許可證的編號。 2、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個許可證號。如果有許可證號就填,如果沒有就不需要填寫,考試時在是給出的中文的補充材料中去查找。 ★★十四、起運國(地區)/運抵國(地區) 1、起運國(地區)指進口貨物起始發運的國家(地區) ※進口貨物沒有發生中轉: 跟德國公司簽的合同(發票由德國公司開出),貨物從漢堡直接運到的廣州,則起運國為德國。 跟香港公司簽的合同(發票由香港公司開出),貨物從漢堡直接運到的廣州,沒有經過香港中轉,起運國仍為德國。 ※進口貨物不是直接運達我國,而是發生了中轉: (1)如中轉地未發生任何商業性交易,那么起運國(地區)不變。 (2)如中轉地發生商業性交易,以中轉地作為起運國(地區)填報。 是否發生買賣關系,從發票的出票人(發票的落款)來判斷,看由誰開出的發票。 例1:我國某公司從德國進口一批貨物,途徑香港轉運至內地,如果在香港沒有發生買賣關系,則起運國仍為德國;如果在香港發生了買賣關系,那么啟運地為香港。 發票如果是由德國公司開出的,則在香港中轉時沒有發生買賣關系,起運國(地區)為:德國 發票由香港公司開出的,則在香港中轉時發生了買賣關系,起運國(地區)為:中國香港 2、運抵國(地區)指出口貨物直接運抵的國家(地區)。 ※出口貨物沒有發生中轉: 例:貨物從上海起運,直接運達巴黎,則出口報關單中“運抵國(地區)”和“最終目的國(地區)”為法國,指運港為“巴黎” ※出口貨物發生中轉: (1)如中轉地未發生任何商業性交易,那么運抵國(地區)不變。 (2)如中轉地發生商業性交易,以中轉地作為運抵國(地區)填報。 是否發生買賣關系從發票抬頭(即收貨人)欄判斷,看發票的收貨人是誰。 例:我國某公司出口一批貨物,從上海起運經香港中轉運至巴黎: (1)如果在香港中轉時沒有發生買賣關系(發票的收貨人是法國的公司,則在中轉時沒有發生買賣關系),則出口報關單“運抵國(地區)”為:法國,指運港為“巴黎” (2)如果在香港中轉時發生了買賣關系(發票的收貨人是香港的公司,則在香港中轉時發生了買賣關系),則出口報關單“運抵國(地區)”為中國香港,指運港為“巴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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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聶榮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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