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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公務員行測法律常識強化練習—商事法2

作者:不詳   發布時間:2010-02-05 16:23:38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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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甲、乙、丙合伙經營汽車運輸業務。因生意好,甲想讓其弟丁參加合伙,乙同意,但丙反對。甲以多數人同意為由安排丁參與經營。后合伙經營的汽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5萬元損失。四人為該5萬元損失分擔問題訴至法院。本案應如何處理?

  A.由甲、乙、丁分擔5萬元

  B.由甲、乙、丙、丁分擔5萬元

  C.由甲、乙、丙分擔5萬元

  D.由甲、乙、丙承擔大部分,丁承擔小部分

  答案及解析:C 合伙企業法第44條第1款規定,入伙應具備的條件之一是須經全體合伙人的同意,本題中丙反對,故丁不是合伙人,不分擔合伙企業的損失。

  20. 甲公司注冊資金為120萬元,主營建材,乙廠為生產瓷磚的合伙企業。甲公司為穩定貨源,決定投資30萬元入伙乙廠。對此項投資的效力,下列表述哪一項是正確的?

  A.須經甲公司股東會全體通過方為有效

  B.須經甲公司董事會全體通過方為有效

  C.須經乙廠全體合伙人同意方為有效

  D.無效

  答案及解析:D 公司法第12條第1款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并以該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故甲公司因投資于合伙企業違法而無效。

  21. 金華有限公司與宏奇批發商城等5家發起人商定,共同投資組建一家以健身、娛樂為主營業務的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規定,若采用發起設立的方式組建該公司,這些發起人至少要出資多少作為注冊資本?

  A.10萬元

  B.350萬元

  C.50萬元

  D.1000萬元

  答案及解析:D 依公司法第74條、第7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不向發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而設立公司。故選D.

  22. 甲、乙、丙、丁共有一輪船,甲占該船70%份額。現甲欲將該船作抵押向某銀行貸款500萬元。如各共有人事先對此未作約定,則甲的抵押行為:

  A.無須經任何人同意

  B.須經乙、丙、丁一致同意

  C.須經乙、丙、丁中份額最大的一人同意

  D.須經乙、丙、丁中的兩人同意

  答案及解析:A 海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設定抵押權,應當取得持有2/3以上份額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23. 甲以個人財產設立一獨資企業,后甲病故,其妻和其子女(均已滿18歲)都明確表示不愿繼承該企業,該企業只得解散。該企業解散時,應由誰進行清算?

  A.應由其子女進行清算

  B.應由其妻進行清算

  C.應由其妻和其子女共同進行清算

  D.應由債權人申請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答案及解析:D 個人獨資企業第27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因此,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原則上以投資人為其清算人。但經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得指定投資人以外的人為清算人。

  24. 劉、關、張約定各出資40萬設立甲有限公司,因劉只有20萬元,遂與張約定由張為其墊付出資20萬元。公司設立時,張以價值40萬元的房屋評估為60萬元騙得驗資。后債權人發現甲公司注冊資本不實。甲公司欠繳的20萬元出資應如何補交?

  A.應由劉補交20萬元,張、關承擔連帶責任

  B.應由張補交20萬元,劉、關承擔連帶責任

  C.應由劉、張各補交10萬元,關承擔連帶責任

  D.應由劉、關各補交10萬元,張承擔連帶責任

  答案及解析:A

  考點:股東出資不實的責任

  詳解:《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在本題中,表面上出資不實的是張,但張的房屋價值40萬元,實際上已完成了其出資義務,而真正沒有履行出資義務的是劉,所以應該選A.

  評論:本題比較簡單,是常考考點,并沒怎么繞彎。

  25. 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定解散該公司,其后股東會、清算組所為的下列哪一行

  為不違反我國法律的規定?

  A.股東會選派股東甲、股東乙和股東丙組成清算組,未采納股東丁提出吸收一名律師參加清算組的建議

  B.清算組成立次日,將公司解散一事通知了全體債權人并發出公告,一周內全體債權人均申報了債權,隨后清算組在報紙上又發布了一次最后公告

  C.在清理公司財產過程中,清算組發現設備貶值,變現收入只能夠清償75%的債務,遂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剩余債務轉由股東甲負責償還,清算繼續進行

  D.在編制清算方案時,清算組經職代會同意,決定將公司所有的職工住房優惠出售給職工,并允許以部分應付購房款抵銷公司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答案及解析:A

  考點:公司清算

  詳解:《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公司依照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其人選;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指定清算組成員,進行清算。”可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解散的其清算組由股東組成。由此應選A.

  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由此不選B.

  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由此不選C.

  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由此可見,公司的財產應該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后,用于清償公司債務。所以D的做法侵害了債權人的利益,不合法。

  評論:本題雖是單選題,卻比較難,主要是因為涉及了好幾個法條,且這些法條的內容都較復雜,不易記憶。

  26. 甲公司章程規定:董事長未經股東會授權,不得處置公司資產,也不得以公司名義簽訂非經營性合同。一日,董事長任某開一輛新款寶馬車,遂決定以自己乘坐的公司舊奔馳車與王調換,并辦理了車輛過戶手續。對任某的換車行為,下列哪一種說法是正確的?

  A.違反公司章程處置公司資產,其行為無效

  B.違反公司章程從事非經營性交易,其行為無效

  C.并未違反公司章程,其行為有效

  D.無論是否違反公司章程,只要王某無惡意,該行為就有效

  答案及解析:D

  考點:董事長的權限

  詳解: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董事長的權力限制,但此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是為了保護交易秩序而必須遵循的一般原則。合伙企業中對合伙人權力的限制也要遵循此原則

  評論:本題應依據民商法的一般原理做答,如果基本原理清楚,則難度不大。

  27. 某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決定將甲、乙兩個國有獨資公司撤銷,合并成立甲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的甲股份有限公司仍使用原甲公司的字號,該合并事項已經有關部門批準現欲辦理商業登記。甲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業登記屬于下列哪一類型的登記?

  A.兼并登記

  B.設立登記

  C.變更登記

  D.注銷登記

  答案及解析:B

  考點:公司登記

  詳解:《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因合并、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因合并、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甲、乙兩個國有獨資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合并后成為了甲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屬于新設合并而不屬于吸收合并。所以選A.

  評論:“合并后的甲股份有限公司仍使用原甲公司的字號”這句話具有一定的迷

  惑性,字號與企業的名稱不完全相同,舉例來說,“江蘇省蘇州市某某電子有限責任公司”為企業名稱,而其中的“某某”才是字號。若不清楚此區別,則會由于“合并后的甲股份有限公司仍使用原甲公司的字號”這句話而將本題中的合并當作吸收合并而答錯。

  28. 某公司兩年前申請發行5千萬元債券,因承銷人原因剩余500萬元尚未發行完。該公司現將已發行債券的本息付清,且公司凈資產已增加一倍,欲申請再發行5千萬元債券。該公司的申請可否批準?

  A.可以批準

  B.若本次5千萬元中包括上次余額500萬元即可批準

  C.不應批準

  D.若該公司變更債券承銷人,可以批準

  答案及解析:C

  考點:公司再次發行債券

  詳解:《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發行公司債券:

  (一)前一次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的;

  (二)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金的事實,且仍處于繼續狀態的。“該法條并不問前一次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的原因,因此應該選C.

  評論:有關股票發行、上市、暫停上市、終止上市,債券發行、上市、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的條件是歷年考試的重點,這些條件比較難記,但本題卻相對簡單,緊扣法條,并且沒有什么變化。

  29. 甲公司(中方)與某國乙公司(外方)擬在深圳共同設立一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某律師受聘為雙方起草一份《合作經營合同》。該律師起草的下列哪一合同條款違反了我國法律規定?

  A.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都不得轉讓合作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權利、義務

  B.合作企業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中方擔任,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由外方擔任

  C.合作企業的財務會計賬簿只能設在中國境內

  D.合作企業的利潤先由外方收回投資本息,在合作期滿時企業固定資產歸中方所有

  答案及解析:B

  考點: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詳解:《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十二條規定:“合作企業應當設立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依照合作企業合同或者章程的規定,決定合作企業的重大問題。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擔任董事會的董事長、聯合管理機構的主任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副主任。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可以決定任命或者聘請總經理負責合作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總經理對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負責。”由此應該選B.

  A項的依據是第十條:“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轉讓其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權

  利、義務的,必須經他方同意,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

  C項的依據是第十五條:“合作企業必須在中國境內設置會計帳簿,依照規定報送會計報表,并接受財政稅務機關的監督。合作企業違反前款規定,不在中國境內設置會計帳簿的,財政稅務機關可以處以罰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停止營業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D項的依據是第二十一條:“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分配收益或者產品,承擔風險和虧損。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期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歸中國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的辦法。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外國合作者在繳納所得稅前回收投資的,必須向財政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財政稅務機關依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審查批準。依照前款規定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的,中外合作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和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評論:本題不算太難,雖涉及的法條多一些,但基本上都是照搬法條,沒有什么靈活的變化。

  30. 合伙人甲在合伙企業中有份額15萬元,待分配利潤3萬元。現甲無力償還其對第三人乙的負債20萬元,乙要求強制執行甲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對此,下列哪一種說法是正確的?

  A.乙僅可就該15萬元份額請求強制執行

  B.乙僅可就該3萬元待分配利潤請求強制執行

  C.乙可以就該1 萬元份額和3萬元待分配利潤請求強制執行

  D.乙可以就該15萬元份額和3萬元待分配利潤請求強制執行,但必須扣除甲在合伙企業中應當承擔的債務份額

  答案及解析:C

  考點:合伙人個人債務的償還

  詳解:《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合伙人個人財產不足清償其個人所負債務的,該合伙人只能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對該合伙人的財產份額,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由此選C.

  之所以不選D項是因為既然存在3萬元待分配利潤,那就意味著沒有什么債務可言了。

  評論:本題是常考考點,很簡單。

  31. 甲以夫妻共有的寫字樓作為出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企業設立后,其妻乙購體育彩票中獎100萬元,后提出與甲離婚。離婚訴訟期間,甲的獨資企業宣告解散,尚欠銀行債務120萬元。該項債務的清償責任應如何確定?

  A.甲以其在家庭共有財產中應占的份額對銀行承擔無限責任

  B.甲以家庭共有財產承擔無限責任,但乙中獎的100萬元除外

  C.甲以全部家庭共有財產承擔無限責任,包括乙中獎的100萬元在內

  D.甲僅以寫字樓對銀行承擔責任

  答案及解析:C

  考點: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個人獨資企業的債務承擔

  詳解:《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八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由于乙中獎的100萬元也算家庭共有財產,因此應該選C.

  評論:個人獨資企業與相關組織的區別是今年大綱新增內容,其涉及的條文為2、17、18、31,如果考生注意到了大綱新增內容,則本題不難。

  32. 甲拾得某銀行簽發的金額為5000元的本票一張,并將該本票背書送給女友乙作生日禮物,乙不知本票系甲拾得,按期持票要求銀行付款。假設銀行知曉該本票系甲拾得并送給乙,對于乙的付款請求,下列哪一種說法是正確的?

  A.根據票據無因性原則,銀有應當支付

  B.乙無對價取得本票,銀行得拒絕支付

  C.雖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銀行應支付

  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無對價取得本票,銀行得拒絕支付

  答案及解析:D

  考點:票據權利取得的對價原則

  詳解:《票據法》第十條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

  第十一條規定:“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

  前手是指在票據簽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簽章的其他票據債務人。“

  乙因贈與可以無償取得票據,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其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甲的權利。而甲取得票據時沒有給付對價,因此不享有票據權利。所以應該選D.

  評論:票據法一般情況下對考生來說都較難,因為其離日常生活較遠,顯得很抽象。而本題又不是照搬法條,而是要求將兩個法條結合起來推出結論,所以很難。

  33. 乙公司與丙公司交易時以匯票支付。丙公司見匯票出票人為甲公司,遂要求乙公司提供擔保,乙公司請丁公司為該匯票作保證,丁公司在匯票背書欄簽注“若甲公司出票真實,本公司愿意保證。”后經了解甲公司實際并不存在。丁公司對該匯票承擔什么責任?

  A.應承擔一定賠償責任

  B.只承擔一般保證責任,不承擔票據保證責任

  C.應當承擔票據保證責任

  D.不承擔任何責任

  答案及解析:C

  考點:票據保證

  詳解:《票據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由此選C.

  評論:本題容易,屬于照搬法條。

  34. 甲煤礦擁有乙鋼廠普通債權40萬元,現乙鋼廠被宣告破產,清算組查明甲煤礦尚欠乙鋼廠20萬元運費未付。清算組預計破產清償率為50%.甲煤礦要求抵銷債務。債權人會議各方為甲煤礦的債權發生爭執。下列哪一觀點是正確的?

  A.甲煤礦可以抵銷20萬元債務,并于抵銷后擁有10萬元破產債權

  B.甲煤礦可以抵銷20萬元債務,并于抵銷后擁有20萬元破產債權

  C.甲煤礦必須償還20萬元債務,并擁有40萬元破產債權

  D.甲煤礦在抵銷后無須償還債務,也不擁有破產債權

  答案及解析:B

  考點:破產清算前的抵銷

  詳解:《破產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債權人對破產企業負有債務的,可以在破產清算前抵銷。”由此選B.

  評論:本題簡單,緊扣法條。

  35. 甲公司委托乙海運公司運送一批食品和一臺大型設備到歐洲,并約定設備可裝載于艙面。甲公司要求乙海運公司即日啟航,乙海運公司告知:可以啟航,但來不及進行適航檢查。隨即便啟航出海。乙海運公司應對本次航行中產生的哪一項損失承擔責任?

  A.因遭受暴風雨致使裝載于艙面的大型設備跌落大海

  B.因途中救助人命耽誤了航行,遲延交貨致使甲公司受損

  C.海運公司的工作人員在卸載貨物時因操作不慎,使兩箱食品落水

  D.因船艙螺絲松動,在遭遇暴風雨時貨艙進水淹沒了2/3的食品

  答案及解析:D

  考點:承運人的責任

  詳解:《海商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承運人在艙面上裝載貨物,應當同托運人達成協議,或者符合航運慣例,或者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承運人依照前款規定將貨物裝載在艙面上,對由于此種裝載的特殊風險造成的貨物滅失或者損壞,不負賠償責任。

  承運人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將貨物裝載在艙面上,致使貨物遭受滅失或者損壞的,應當負賠償責任。“由此不選A.

  第五十一條規定:“在責任期間貨物發生的滅失或者損壞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船長、船員、引航員或者承運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駕駛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過失;

  (二)火災,但是由于承運人本人的過失所造成的除外;

  (三)天災,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險或者意外事故;

  (四)戰爭或者武裝沖突;

  (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行為、檢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六)罷工、停工或者勞動受到限制;

  (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圖救助人命或者財產;

  (八)托運人、貨物所有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的行為;

  (九)貨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十)貨物包裝不良或者標志欠缺、不清;

  (十一)經謹慎處理仍未發現的船舶潛在缺陷;

  (十二)非由于承運人或者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過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承運人依照前款規定免除賠償責任的,除第二項規定的原因外,應當負舉證責任。“

  由此不選BC.

  評論:本題難。海商法歷來是絕大多數考生頭疼的內容,本題又涉及多個法條,估計不少考生復習不到。

  36. 匯票持票人甲公司在匯票到期后即請求承兌人乙公司付款,乙公司明知該匯票的出票人丙公司已被法院宣告破產仍予以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錯誤的?

  A.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權

  B.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退回所付款項

  C.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向出票人丙公司的破產清算組申報破產債權

  D.在持票人請求付款時乙公司不能以丙公司被宣告破產為由而抗辯

答案及解析:B 根據《票據法》第53條規定,持票人應當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一)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通過委托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第54條規定,持票人依照前條規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須在當日足額付款。所以匯票持票人在匯票到期后即請求承兌人付款的,付款人有依據匯票記載金額付款的義務。因此,乙作為付款人,不能以出票人被宣告破產為由而拒絕付款,也不能在付款后再要求持票人返還所付款項。但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權,乙付款后可以向出票人丙公司的破產清算組申報破產債權。因此本題選B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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