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審案件和一審案件的審理期限一樣嗎? 不一樣。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當在上訴案件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延長3個月。因此,審理上訴案件最多不能超過6個月。而對一審裁定提起上訴,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最終裁定。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2、執行案件有期限嗎? 有。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行完畢。非訴訟的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行完畢。當然,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延長3個月,還需延長的,須逐級報至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備案。 參考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 》第五條 3、哪些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申請通知新證人到庭、調取新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時法院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公告、鑒定的期間,審理管轄權異議和管轄爭議的期間,中止訴訟或執行至恢復訴訟或執行的期間及執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財產的期間等等,都是不計入審理期限的。因此,從立案到審理及執行完畢實際所花的時間通常會長于法律所規定的審理期限。 參考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 第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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