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匯的定義 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 二、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 (一)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 1、出口外匯核銷管理機構 出口收匯核銷實行屬地管理原則,出口單位應當在其注冊所在地外管局備案登記、申領核銷單和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2、出口單位備案登記手續 1)出口單位取得出口經營權后,辦理“中國電子口岸”入網認證手續,并到外管局辦理備案登記,外管局為出口單位建立出口收匯核銷檔案。 2)出口單位的備案信息發生變更時,及時到外管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外匯管理局需在“中國電子口岸”變更該出口單位IC卡權限;出口單位因終止經營或被取消對外貿易經營資格的,到外管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外管局需在“中國電子口岸”注銷該出口單位IC卡權限。 3)出口單位應當憑“中國電子口岸”企業操作員IC卡及其他規定的憑證向外管局申領核銷單。外管局向出口單位核發核銷單后,將核銷單電子底賬數據傳送至“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 4)出口單位終止經營或被取消對外貿易經營資格或發生合并、分立的,按以下規定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業務: ①出口單位因終止經營或被取消對外貿易經營資格不再經營出口業務的,將未使用的核銷單退回外管局注銷,對已經報關出口的核銷單按規定繼續辦理核銷手續。 ②出口單位因合并、分立不再經營出口業務的,將未使用的核銷單退回外管局注銷。外管局應當對其已發放未使用的核銷單實施“禁用”處理。 ③出口單位因合并、分立繼續經營出口業務的,按照合并、分立協議的約定繼續承擔原出口單位的出口收匯核銷業務。 5)出口單位到海關報關前,通過“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匯系統”向報關地海關進行核銷單的口岸備案。 (二)出口收匯核銷管理實施細則 出口單位辦理核銷備案登記時,向外管局提供下列材料: ①單位介紹信、申請書;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正本及復印件; ③《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④《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正本及復印件; ⑤海關注冊登記證明書正本及復印件; ⑥外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管局審核上述材料無誤后,為出口單位辦理登記手續,建立出口單位電子檔案信息。 例: 1、以下出口收匯核銷手續應當到海關辦理的是( A ) A、“中國電子口岸”入網手續 B、出口收匯核銷備案登記 C、申領出口收匯核銷單 D、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2、海關、銀行在接到出口單位的出口收匯核銷相關申請后應該在( B )個工作日內給以處理。 A、3 B、5 C、7 D、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