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澤東將中國農民分為以下幾個階層:富農、中農和貧農,貧農又包括雇農。富農是農村中的資產階級,中農是農村的小資產階級,貧農是農村中的半無產階級,而雇農則是農村中的無產階級。
在歷史上,共產黨關于富農的政策曾經調整過多次,是比較復雜的,要想了解這個問題,首先我們應該來看一下富農的大體定義。所謂的富農就是農村中一種比較富裕的有余錢剩米放債的自耕農或中農。其特征是占有土地,一般都有比較優良的生產工具和活動資本,自己參加勞動,但經常依靠剝削為其生活來源的一部分或大部分。在我國,土地改革前,富農的剝削方式主要是剝削雇傭勞動(雇長工、短工),或兼放高利貸,或兼以一部分土地出租,帶有封建和半封建的剝削性質。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他們在反對帝國主義的斗爭中,可能保持中立。但在社會主義革命時期,他們是無產階級專政的對象。1979年1月,中共中央決定,對絕大多數已經得到改造的富農分子摘掉帽子,給予農村人民公社社員的待遇。
在民主革命時期,對待富農,總體來說經歷了從中立,到反對,到聯合的一個過程。
土地革命時期,土地問題是中國民主革命的中心問題。中共八七會議通過了《最近農民斗爭的決議案》,決定用革命手段解決農民的土地問題,以提高農民的政治、經濟地位。1928年6月,中共六大通過了《土地問題決議案》和《農民問題決議案》,在政治決議案中指出:土地革命中“主要的敵人是豪紳地主,無產階級在鄉村中的基本力量是貧農,中農是 鞏固的同盟者”。關于富農問題,決議案認為中國富農“具有資本主義的與資本主義以前的半封建剝削的性質”,應根據富農的政治態度對待他們的政策。當富農動搖與革命與反革命之間時,“不應該故意加緊對富農的斗爭”,要“使這種富農中立,以減少敵人的力量”。“但貧農與富農的斗爭應同時進行,絕不能因為聯合戰線而對富農讓步”。這就是后來毛澤東根據各農村革命根據地土地革命的經驗而制定的土地革命路線的內容之一——“限制富農”的政策。
但是共產黨的這種政策遭到共產國際的不滿,他們將蘇聯對待富農的經驗強加到中國的頭上,要求中共打擊富農。在這一指示之下,王明等人犯了左傾錯誤,對富農采取了“富農分壞田”的政策,想削弱他們的經濟實力,打擊他們竊取土地革命果實的企圖。王明等人的左傾錯誤使中國革命蒙受了前所未有的損失。
在抗戰時期,由于這一時期的特殊性,為戰勝強大的日寇,必須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抗日力量,而“富農的生產方式是帶有資本主義性質的,富農是農村中的資產階級,是抗日與生產的一個不可缺少的力量。……富農,不但有抗日要求,而且有民主的要求。”所以黨在抗戰時期制定的對待富農政策是在經濟上獎勵富農生產,在政治上聯合富農,切實保障富農的人權、政權、地權、財權,當然對于富農的一部分封建性質的剝削也采取減租減息政策。這一政策能更積極地聯合富農一致抗日。
解放戰爭時期,隨著國共矛盾的凸顯,中共所面臨的最大課題是如何爭取解放戰爭的勝利。為了爭取廣大農民群眾的支持,中共中央于1946年5月4日發出了《關于清算減租及土地問題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將抗日戰爭時期的減租減息政策改為沒收地主階級土地分配給農民的政策,對于富農則規定應著重減租,其土地財產基本不動。在“五四指示”發布后的一年間,事實上,各根據地土改中,都動了富農的土地和其他財產。鑒于上述情況,毛澤東雖然認為“一般不動富農”的規定是正確的,但還是考慮到大敵當前、生死存亡之際有必要首先顧及貧雇農的要求。于是,1947年9月,毛澤東提議正在召開的中央土地會議對先前的政策作一些調整,采取按人口徹底平分土地的方針。他同時強調富農所得的土地財產不超過也不低于農民所得。接著通過的《中國土地法大綱》貫徹了這一主張,要求拿出富農多余的土地及一部分財產進行分配。這樣,對富農經濟由保存改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