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考點及例題解析43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10-08-10
注銷房屋權屬證書
《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有權注銷房屋權屬證書:(1)申報不實的;(2涂改房屋權屬證書的;(3)房屋權利滅失,而權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房屋權屬注銷登記的;(4)因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工作失誤造成房屋權屬登記不實的。
注銷房屋權屬證書,登記機關應當作出書面決定,送達當事人,并收回原發放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公告原房屋權屬證書作廢。“
例題1:下列關于房屋權屬登記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2005年試題)
A.公告不是房屋權屬登記的必經程序
B.在建工程竣工時,如抵押權仍未消滅,抵押人在申請領取房屋權屬證書上進行注記即可,無需重新辦理房產抵押登記
C.因房屋權屬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工作失誤造成權屬登記不實的,登記機關有權注銷房屋權屬證書
D.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時,對已辦理預購商品房抵押登記的,應在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時同時辦理房屋抵押登記答案:B解析:在建工程竣工時,如抵押權仍未消滅,抵押人在申請領取房屋權屬證書時,當事人應重新辦理房產抵押登記。
例題2:下列關于《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的法律責任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2004年試題)
A.虛報、瞞報房屋權屬情況等非法手段獲得房屋權屬證書的,由登記機關收回其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公告其房屋權屬證書作廢,并可對當事人處以2千以下罰款
B.涂改、仿造房屋權屬證書的,其證書無效,由登記機關收回權屬證書,并可對當事人處以2千元以下罰款
C.非法印刷房屋權屬證書的。登記機關應當沒收非法印刷的房屋權屬證書并可對當事人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D.因登記機關工作人員過失導致登記不當,致使權利人受到經濟損失的、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直接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答案:D
解析:《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的法律責任中,第三十六條、三十六條規定了:虛報、瞞報房屋權屬情況等非法手段獲得房屋權屬證書的,由登記機關收回其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公告其房屋權屬證書作廢,并可對當事人處以1千以下罰款。涂改、仿造房屋權屬證書的,其證書無效,由登記機關收回權屬證書,并可對當事人處以1千元以下罰款。非法印刷房屋權屬證書的。登記機關應當沒收非法印刷的房屋權屬證書并可對當事人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因登記機關工作人員過失導致登記不當,致使權利人受到經濟損失的、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直接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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