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自考的考生違法行為牽涉3人以上的;或抗拒、阻礙調查人員調查的;或隱匿、銷毀違法證據的屬于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將由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取消考試成績,給予停考兩年的處罰……為了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今日,省教育廳公布了新近制定的《湖南省教育廳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試行)》 (以下簡稱《基準》)。詳見湖南教育政務網(gov.hnedu.cn)。 《基準》包括綜合類、民辦教育類、中外合作辦學類以及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四類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民辦學校如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或者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如果定為嚴重違法行為,將由審批機關吊銷辦學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獨立學院年檢有1項不合格的屬于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處罰基準是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警告,處以1至3萬元(含)的罰款。 自考應考者在考試中有夾帶、傳遞、抄襲、換卷、等舞弊行為以及其他違反考試規則的行為,分輕微、一般、較重和嚴重四種違法行為表現情形。其中,考生初次舞弊且情節輕微的或自動中止違法行為的,由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取消考試成績,給予警告處罰。如果考生舞弊情節非常嚴重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或兩次以上舞弊、屢教不改的;或打擊、報復舉報人或執法工作人員的,由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取消考試成績,給予停考三年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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