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理論與實務:貨運代理業務的范圍及責任(5)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1-06
有關2011年貨運代理考試,理論與實務的輔導對考生的復習起到非常有效的幫助,育路教育網特別為您搜集整理,內容如下:
(四)以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身份出現時的責任劃分
當貨運代理負責多式聯運并簽發提單時便成了多式聯運經營人(MTO),被看作是法律上的承運人。
1、聯合國《多式聯運公約》規定MTO對貨物滅失或延遲交付的賠償責任
(1)對于貨物滅失或損壞的賠償限額最多不超過每件或每運輸單位920SDR,或每公斤不得超過2.75SDR,以較高者為準。但是國際多式聯運如果根據合同不包括海上或內河運輸,則MTO的賠償責任按滅失或損壞貨物毛重每公斤不得超過8.33SDR計算單位。
(2)、對于貨物的遲延交付,規定了90天的交貨期限,MTO對遲延交貨的賠償限額為遲延交付貨物的運費2.5倍,并不能超過合同的全程運費。
2、我國《海商法》規定MTO對貨物滅失或延遲交付的賠償責任
(1)對于貨物滅失或損壞:每件或者每個其他運輸單位666.67SDR,或按照滅失或損壞的貨物毛重,每公斤2SDR,以兩者中較高的為準;
(2)對于遲延交付,我國的《海商法》規定貨物交付期限為60天,MTO遲延交付的賠償限額為遲延交付貨物的運費數額,但承運人的故意或者不作為而造成的遲延交付則不享受此限制。
(五)以“混合”身份出現時的責任劃分
貨運代理,從事的業務范圍較為廣泛,除了作為貨運代理代委托人報關、報檢、安排運輸外,還用自己的雇員,以自己的車輛、船舶、飛機、倉庫及裝卸工具等來提供服務,或陸運階段為承運人,海運階段為代理人。對于貨運代理的法律地位的確認,不能簡單化,而應視具體的情況具體分析。
(六)以合同條款為準的責任劃分
在不同國家的標準交易條件中,往往詳細訂明了貨運代理的責任。通常,這些標準交易條件被結合在收貨證明或由貨運代理簽發給托運人的類似單證里。
案例分析(06年考題)
我國A貿易公司委托同一城市的B貨運代理公司辦理一批從我國C港運至韓國D港的危險品貨物。A貿易公司向B貨運代理公司提供了正確的貨物名稱和危險品貨物的性質,B貨運代理公司為此簽發其公司的HOUSE B/L給A公司。隨后,B貨運代理公司以托運人的身份向船公司辦理該批貨物的訂艙和出運手續。為了節省運費,同時因為B貨運代理公司已投保責任險,B貨運代理公司向船公司謊報貨物的名稱,亦未告知船公司該批貨物為危險品貨物。船公司按通常貨物處理并裝載于船艙內,結果在海上運輸中,因為貨物的危險性質導致火災,造成船舶受損,該批貨物全部滅失并給其他貨主造成巨大損失。請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A貿易公司、B貨運代理公司、船公司在這次事故中的責任如何?
(2)承運人是否應對其他貨主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為什么?
(3)責任保險人是否承擔責任,為什么?
答:
(1)A貿易公司和船公司無責任。B貨運代理公司負全責。
(2)承運人無須對其他貨主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由于B貨運代理公司未向船公司告知該批貨物為危險品貨物,因此由此產生的貨物滅失和對其他貨物及船舶的損失均由B貨代公司負責。我國海商法規定,運輸危險品時“托運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誤的,承運人可以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根據情況需要將貨物卸下、銷毀或者使之不能為害,而不負賠償責任。托運人對承運人因運輸此類貨物所受到的損害,應當負賠償責任”。
(3)責任保險人不承擔責任。因為投保人隱瞞了貨物的真相,屬于欺騙性質,保險公司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