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理論與實務:貨運代理業務的范圍及責任(4)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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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又稱免責,是指根據法律、國際公約、運輸合同的有關規定,責任人免于承擔責任的事由。
1、對于貨運代理,其除外責任歸納起來可包括以下7個方面:
(1)客戶的疏忽或過失所致
(2)客戶或其代理人在搬運、裝卸、倉儲和其他處理中所致
(3)貨物的自然特性或潛在缺陷所致
(4)貨物的包裝不牢固、缺乏或不當包裝所致
(5)貨物的標志或地址的錯誤或不清楚、不完整所致
(6)貨物的內容申報不清楚或不完整所致
(7)不可抗力所致。
2.客戶不得讓其貨運代理對由于下列事實產生的后果負責
(1)有關貨物的不正確、不清楚或不全面
(2)貨物包裝、刷嘜和申報不當等
(3)貨物在卡車、車箱、平板車或集裝箱的裝載不當
(4)貨運代理不能合理預見到的貨物內在的危險
三、我國關于國際貨運代理責任的分類
(一)以純粹代理人的身份出現時的責任劃分
貨代公司作為代理人,在貨主和承運人之間做牽線搭橋的作用,由貨主和承運人直接簽運輸合同。貨代公司收取的是傭金,責任小。當貨物發生滅失或損壞的時候,貨主可以直接向承運人索賠。
(二)以當事人的身份出現時的責任劃分
1、貨代公司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承運人)簽訂合同
2、在安排儲運時使用自己的倉庫或者運輸工具
3、安排運輸、拼箱集運時收取差價
以上這三種情況,對于托運人來說,貨運代理則是作為承運人,應當承運人的責任。
(三)以無船承運人的身份出現時的責任劃分
當貨運代理從事無船承運業務并簽發自己的無船承運人提單時,便成了無船承運經營人,被看做是法律上的承運人,他一身兼有承運人和托運人的性質。
例:我國A貿易公司委托同一城市的B貨運代理公司辦理一批從我國C港運至韓國D港的危險品貨物。A貿易公司向B貨運代理公司提供了正確的貨物名稱和危險品貨物的性質,B貨運代理公司為此簽發其公司的HOUSE B/L給A公司。隨后,B貨運代理公司以托運人的身份向船公司辦理該批貨物的訂艙和出運手續。
「講解」B貨運代理公司對于A貿易公司來說,B貨運代理公司屬于承運人,對于船公司來講,B貨運代理公司屬于托運人。因此無船承運人一身兼有承運人和托運人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