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國際貨運代理考試案例題精選(三)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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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我某出口企業按FCA Shanghai Airport 條件向印度A進口商出口手表一批,貨價萬5美元,規定交貨期為8月份,自上海空運至孟買;支付條件:買方由孟買‥銀行轉交的航空公司空運到貨通知即期全額電匯付款。我出口企業于8月31日將該批手表運到上海虹橋機場交由航空公司收貨并出具航空運單。我隨即向印商用電傳發出裝運通知。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將該批手表運到孟買,并將到貨通知連同有關發票和航運單送孟買‥銀行。該銀行立即通知印商前來收取上述到貨通知等單據并電匯付款。此時,國際市場手表價下跌,印商以我交貨延期,拒絕付款、提貨。我出口企業則堅持對方必須立即付款、提貨。雙方爭執不下,遂提起仲裁。
問題: 假如你是仲裁員你認為誰是誰非,應如何處理?說明理由。
分析: 該按例規定交貨期為8月份,我出口企業8月31日,將該批手表運到上海虹橋 機場交由航空公司(承運人)即完成交貨。印商于9月2日到貨時間為交貨期,與FCA術語規定相矛盾。
結論: 仲裁員的仲裁結果有利于買方。
案例六
有一年我國外貿公司向德國出口大麻一批,合同規定水分最高15%,雜質不超過3%,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對方寄過樣品,合同訂立后我又電告對方“成交貨物與樣品相似”。貨到德國后,買方出具了貨物品質比樣品低7%的檢驗證明,并要求賠償600英鎊的損失。我方拒絕賠償,并陳述理由說:我批商品在交貨時是經過挑選的,因為是農產品,不可能做到與樣品完全相符。但也不至于比樣品低7%.
問題: 我方失誤在哪里?是否可以該商品并非憑樣成交為由而不予理賠?
回答:賣方避免對交易貨物的品質承擔雙重擔保義務(既憑規格又憑樣品);雖賣方電文中告訴對方貨物與樣品相似,而不是完全相符,但買方有權保留所賠的權利;買出具品質比樣品低7%的證明,雖不符合實情,賣方拿不出留存樣品,故要賠償600英鎊。
案例七
我出口公司與美商憑樣成交一批高級瓷器,復驗期為60天,貨到國外經美商復驗后,未提出任何異議,但事隔一年,買方來電稱:瓷器全部出現“釉裂”,只能削處理銷售,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價賠償60%,我接電話后立即查看留存的復樣,發現其釉下也有裂紋。
問題: 我方因如何處理?
回答:貨物與樣品關系:貨物品質要與樣品品質相符。這批瓷器出現“釉裂”由配方本身與加工不當所導致。買方收到貨物時無法發現,要經過一段時間后才可顯露出來;留存樣品與出現同樣情況,所以要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