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班輪貨物運輸輔導(5)
來源:貨運代理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7-23
(5)貨物積載圖:用圖形的形式表示貨物在船艙內的裝載情況,使每一票貨物都能形象具體地顯示在其船艙內位置。
貨物裝船以前大副根據載貨清單上積載的貨物資料制定貨物積載計劃。
(6)危險貨物清單:是專門列出船舶所載運全部危險貨物的明細表。
危險貨物清單其記載內容除裝貨清單和載貨清單所應記載的內容以外,特別增加了危險貨物的性能和裝船位置兩項。
凡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都必須另行單獨編制危險貨物的清單;
凡船舶載運危險貨物時,船方應向有關部門(我國海事局)申請派員監督裝卸。在裝貨港裝船完畢后由監裝部門簽發給船方一份“危險貨物安全裝載書”。
2、在卸貨港編制使用的單證
(1)過駁清單:在采用駁船作業時,作為證明貨物交接和表明所交貨物實際情況的單證。
(2)貨物溢短單:指一票貨物所卸下的數字與載貨清單上所記載的數字不符,發生溢卸或短卸的證明單據,由理貨員編制,并由船方和有關方(收貨人,倉庫)共同簽字確認。
(3)貨物殘損單:理貨員根據卸貨過程中發現的貨物破損、滲漏等情況記錄編制的,證明貨物殘損情況的單據。貨物殘損單必須經船方簽認。
以上三種單據通常是收貨人向船公司提出損害賠償要求的證明材料,也是船公司處理收貨人索賠要求的原始資料和依據。
(4)提貨單 (delivery order, D/O)亦稱小提單。是船公司指令碼頭倉庫或裝卸公司向收貨人交付貨物的憑證,不具備流通及其他作用,因此,提貨單上一般記有“禁止流通”(non-negotiable)字樣
二、集裝箱貨運單證
我國1990年進行集裝箱多式聯運工業性試驗,簡稱“集裝箱工試”,試驗已經結束,但其中的三大單證的原理一致使用至今。三大單證是:
出口時使用的“場站收據”聯單;
進口時使用的“交貨記錄”聯單
進出口都要使用的“設備交接”聯單。
1、集裝箱貨物托運單(“場站收據”聯單,dock receipt: D/R)
集裝箱貨物出運為簡化手續以場站收據作為集裝箱貨物的“托運單”,由貨代填寫有交給船公司或船代訂艙,因此托運單就相當于訂艙單。
P78“場站收據”聯單
第五聯:是裝貨單Shipping order
第六聯:是場站收據副本大副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