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合同相關知識輔導(1)
來源:貨運代理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7-23
大綱基本要求
1.熟悉船舶概況,裝卸港口和裝卸費用。
2.掌握貨物與運費,裝卸時間、滯期與速遣費。
第一節 船舶概況
「提示:本節內容大綱要求是“熟悉”,把涉及船舶的基礎概念性知識掌握,考試易出單選或者判斷等小題目」
船舶概況主要有船名、船籍、船級、船舶噸位、船舶容積及船舶位置等內容。
一、船名
1、指定船名
在合同中明確記述了一艘特定的船舶。船舶出租人不能擅自用其他船來替代,否則被認為是違約行為。
2、代替船舶
在指定船名的情況下,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加入“代替船條款”。替代船一經指定,就不能再做更改,也就是不能進行二次替代,即選擇權只能行使一次。
3、船舶待指定
當因某些原因致使無法在航次租船合同中確定船舶時,經雙方當事人約定在開始履行航次租船合同前的適當時間內,由船舶出租人指定具體船舶,并將船名通知承租人,這就是船舶待指定。
在這種情況下,租船合同中不再訂立“代替船條款”。
二、船舶國籍:指船舶所屬的國籍,通過船旗來表現。
三、船級:是船舶檢驗機關認定的船舶技術狀態的指標。
四、船舶載重噸:又稱載貨能力,分為總載重噸和凈載重噸。
1、總載重噸:包括船舶所載運的貨物、船上所需的燃料、淡水和其他儲備物料的總和。
2、凈載重噸:表明船舶實際裝載貨物的能力。
3、通常航次租船合同中只規定裝載貨物的大概數字和可增減的百分比。在具體裝貨之前,船長并以書面的形式向承運人進行“宣載”。
「02」航次租船合同中由誰“宣載”( )。
A、托運人 B、收貨人 C、船長 D、大副
答案:C
(1)如果船長未在裝貨之前進行“宣載”,如果承租人提供裝船的貨物實際數量達到了合同約定的船舶載貨能力的下限,船舶所有人只能按貨物裝船的實際數量計收運費。
(2)如果宣載后,貨主不能提供船長在“宣載書”中要求的貨物數量,除非合同中有明文規定或屬于承租人免責范圍,承租人必須承擔虧艙損失。
(3)如果船長“宣載”不在航次合同中規定的載貨數字范圍內,船東應承擔由此給貨主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