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貨運代理實務輔導(4)
來源:貨運代理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7-23
二、金康94合同條款的審核與修改
1.合同序言
2. 船舶出租人責任條款
“金康94合同”第2條規定船舶出租人的責任較低,說明船舶出租人只有在不當或疏忽堆放貨物或因出租人本人或經理本人的行為錯誤引起沒有親自恪盡職守的情況下才會對貨物的損壞、缺少及延誤負責。其他人包括船長或船員或船舶出租人雇傭的船上的或岸上的人員所造成的貨物損失,不負責賠償。
為了加強出租人的責任,必須對這一條款作出修改。最常見的修改方法就是將該條款整條刪除,然后并入一條首要條款。
3. 繞航條款
1)、我國《海商法》第49條規定:“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習慣的或者地理上航線將貨物運往卸貨港。船舶在海航為救助或者企圖救助人命或財產而發生的繞航或者其他合理繞航不屬于違返前款規定的行為”
2)、金康合同的繞航條款與我國海商法的規定相抵觸的部分無效。船舶出租人只能在海上為救助或企圖救助人命或財產而繞航或者其他合理繞航。
4. 運費支付
5. 裝卸
6. 裝卸時間
7. 滯期費
8. 留置權條款
在一般的程租合同中,都會約定承租人的責任終止條款和船舶出租人的貨物留置條款。
是指承租人在貨物裝船支付預付運費、虧艙費以及裝港的滯期費之后,就可以免除進一步履行租船合同的責任,而對于到付運費、滯期費以及共同海損分攤費和其他在運輸途中船舶出租人為了貨物而花費的特殊費用,船舶出租人有權對其運輸的貨物進行留置,從而使收貨人對這些費用予以清償。
如果根據提單或卸貨港所適用的法律,船舶出租人無權而對貨物實行留置權;或者船舶出租人雖有留置權,但不能有效行使,則承租人履行租船合同的責任,并不因此而終止。
即約定承租人“責任終止條款”的效力取決于船方是否能夠有效行使留置權。
9. 解約條款
受載期是船舶在租船合同規定的日期內到達約定的裝貨港,并做好裝貨準備的期限。
解約日是船舶到達合同規定的裝貨港,并做好裝貨準備的最后一天。
解約日條款賦予承租人的權利是直到解約日這一天來臨時,才可以解除合同。
對于解約日條款,承租人不得過晚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因為經過一定時間,承租人不予行使該權利,就被視為棄權。另外承租人一旦接受了船舶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就不得在行事該解約權利。
注意!我國法律及合同的規定
a.我國《海商法》規定:“船舶出租人將船舶延誤情況和船舶預期抵達裝貨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應當自收到通知時起48小時內,將是否解除合同的決定通知船舶出租人。”
b.“金康94合同”第9條規定,允許船舶出租人在任何時候,只要估計有延誤,就可以提出詢問。船舶出租人提出該詢問之后,承租人必須在48小時內做出回答,否則會被自動當作另有一新修改過的新的解約日,即船舶出租人提出的新的估計可裝貨日期再加上7天。詢問只能進行一次。
判斷題「05」
根據1994年金康合同,船舶所有人由于船舶延誤向承租人提出詢問,承租人沒有做出回答,則表示承租人接受了新的解約日。( )
答案:對
解釋:也就是說船舶承租人沒有表示反對,那么就表示接受了新的解約日,解約日就是說船舶的承租人可以在哪天宣布解除合同。那么新的解約日就是船舶出租人提出的新的估計可裝貨日期再加上7天。
單選題「06」
根據金康94合同的含義,船舶出租人在任何時候,只要估計船舶不能在受載期內抵達裝貨港,就可以向承租人提出詢問。船舶出租人提出該詢問之后,承租人必須在48小時內做出回答,否則會被自動地當作另有一新修改過的新的解約日,即船舶出租人提出的新的估計可裝貨日起再加上( )。
A. 3天 B. 5天 C. 7天 D. 9天
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