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的進口境貨物征稅制度資料(2)
來源:貨運代理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7-23
四、進出口貨物關稅的退補
(一)進出口貨物關稅的退補
1、因海關誤征,多納稅款的
2、經海關核準免驗進口的貨物,在完稅后發現有短卸情況,經海關審查認可的
3、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故未裝運出口,申報通關,經海關審查屬實的
4、進口貨物在完稅后放行以前,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
1)在境外運輸途中或者在起卸時,遭受損壞或者損失的
2)起卸之后,海關放行之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損壞或者損失的
3)海關查驗時已經破陋、損壞或者腐爛,經證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5、按規定可以享受減免稅的進出口貨物,由于各種原因在進口時已予征稅,事后發現,并經海關審查屬實的
6、進出口貨物按章征稅的,由于種種原因經海關總署審查特案批準予以減免稅的。
一般地,進出口貨物的退稅申請,應在繳納稅款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特定減免稅貨物補交減免稅證明的退稅申請,應以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個月為限。
海關將在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30天內做出書面答復并同志退稅申請人。
(二)進出口貨物關稅的補交
1、補稅的范圍 P168
2、補稅的期限
(1)、海關發現少征或者漏征稅款的,補稅應自繳納稅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起一年為限
(2)、因收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違法規定二造成少征或漏征的稅款,海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
3、補稅所適用的稅率(了解)
第九節 其他海關制度
「提示:本節內容大綱的要求是“了解”,了解擔保制度和保稅制度的分類」
一、擔保制度
所謂擔保是指以向海關繳納保證金或提交保證函的方式,保證在一定期限內旅行其承諾的義務的法律行為。
1、繳納保證金
金額應該相當于有關貨物的進口稅費之和。擔保期限為兩個月。
2、提交保證函
凡采用此方式,應有中國人作為擔保人。保函一式兩份,并加蓋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