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貨代海上貨運輔導資料(4)
來源:貨運代理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7-23
第三節 貨物與運費
「提示:本節內容大綱要求是“掌握”,重點看提供貨物的時間和運費條款」
一、貨物條款
(一)貨物的種類
1、承租人提供規定貨物的義務
我國《海商法》規定:“承租人應當提供約定的貨物;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更換貨物。但是,更換的貨物對出租人不利的,出租人有權拒絕或者解除合同。因未提供約定的貨物致使出租人遭受損失的,承租人是應當負賠償責任。”
2、承租人提供規定貨物義務的免除
如果租約中規定某一契約貨物,則租船人必須按照租約的規定提供,除非由于下列合同受阻的事件發生:
(1)由于簽約時不可預見的因素,使之不能供貨
(2)契約貨物在裝貨港有效期限內遭受自然災害全部滅失,無法裝運
(3)出現了合同中規定的免責事項,而非由于承租人的過失,由于免責原因而不能裝船時,承租人根據合同約定可以免除提供貨物的義務
(二)貨物的數量
如果規定了貨物數量,則承租人所提供的貨物數量必須達到船舶的貨物裝載能力,即重貨按照滿載的要求,輕貨按照滿倉的要求。
當船舶已經開始預備航次或抵達裝貨港時,承租人因某種原因不能提供貨物,船舶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按全額運費賠償所造成的整船虧艙損失。
因承租人原因造成船舶部分虧艙,船舶出租人不能解除合同,當有權要求承租人承擔虧艙損失賠償,支付“虧艙費”。
注意!虧艙費實際上就是“未裝船貨物的運費”。在具體計算時,應減去船舶出租人方面節省的費用,如:船舶出租人可能負擔的貨物裝船費、稅金、港口使用費、傭金等等。
例題:某船按照合同規定裝載20000噸貨物,承租人實際上提供19800噸貨物,虧艙200噸。已知合同規定運費每噸30美元,2.5%傭金。
則承租人應支付的虧艙費:200*30*(1-2.5%)=5850(美元)
(三)提供貨物的時間
承租人應盡快提供貨物,如果承租人不能及時提供貨物而帶來了船期的延誤,如果租約中規定等泊時間計入裝卸時間,則通過滯期費的形式,如無法起算裝卸時間,則通過滯留損失的形式,由承租人向船舶出租人進行賠償。
船舶出租人往往會在租約中要求加上“丘比特條款規定”:如果是由于不可歸責于船舶出租人的原因導致承租人不能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及時提供貨物,船舶出租人在裝港等待一個合同約定的時間后,比如10天或20天,超過這一時間,就有權選擇解除合同,將船舶開走,并保留向承租人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金康94”規定,滯期費須按日支付,而且船舶出租人有權在發生滯期后任何時候開立該項費用的發票,一旦承租人在收到后仍不支付,船舶出租人有權再給通知,其后96小時有權撤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