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貨代海上貨運輔導資料(5)
來源:貨運代理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7-23
二、運費條款
1、運費的計收方法
通常情況下,航次租船的運費是按所裝運貨物的數量計收的,這種方法較有利于船舶出租人,此時須在合同中標明運費率。
但承租人實力較強時,租約中也可能會規定按照卸貨數量接受,甚至按照裝貨數量、卸貨數量從小計收。
此外還存在一種包干運輸的形式,這種方法按包干運費支付。但是出租方必須保證船舶的載重和裝貨容積。
2、運費的法律地位
按英美判例法,如果租約中對于運費的支付和賺取沒有作出規定時,默示的法律地位是到付。
如果貨物沒有運抵目的地,船舶出租人無權賺取運費。如果貨物運抵目的地,即使貨物有損失,船舶出租人仍然有權賺取運費。
運費在默示的法律地位中,是運多少付多少,即提單記載數量和實際卸貨數量從少計收。在英美法中,運費不得扣減和對沖。
3、運費的支付與賺取
(1)按運費的支付時間分,運費的支付方法有預付和到付兩種。
(2)預付運費的預付時間有:裝貨完畢時支付、簽發提單時候支付、裝貨完畢后若干天后支付等。預付運費的賺取時間有裝貨完畢時賺取、簽發提單時賺取、裝貨完畢后若干天后賺取等
(4)運費到付時,一般也有三種情況:船舶到達卸貨港時支付、卸貨完畢時支付或交付貨物后支付等表示方法。
第四節 裝卸時間、滯期費與速遣費
「提示:本節內容大綱要求是“掌握”,重點掌握裝貨時間對“日”的規定和裝卸時間的計算以及滯期費的計算」
一、裝卸時間條款
(一)裝卸時間的定義
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船舶出租人使船舶并且保證船舶適于裝卸貨物,無須在運費之外支付附加費的時間。
(二)裝卸時間的規定方法
1、未明確規定裝卸時間
船舶出租人不得向承租人收取任何滯期費,除非承租人在裝卸過程中有過失并因該過失導致了船期的延誤。相反,承租人也不得向船舶出租人要求任何的速遣費。
2、明確規定裝卸時間
指在租船合同中規定允許承租人裝或卸貨物的具體時間。
3、規定一定的裝卸定額
(1)每天裝卸多少噸
(2)每天每艙裝卸多少噸
(3)每天每工作艙裝卸多少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