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國際貨運代理人輔導(43)
來源:貨運代理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7-23
第六章 國際多式聯運事故處理
基本要求:
1、掌握國際多式聯運經營人責任
2、熟悉國際多式聯運經營人的理賠與索賠,國際多式聯運經營人與相關當事人法律關系分析
第一節 國際多式聯運經營人與相關當事人法律關系分析
(細化 熟悉)
一、國際多式聯運經營人與貨主間的法律關系
1.國際多式聯運經營人的含義與特征
含義:
多式聯運經營人(MTO)是指本人或通過其代表訂立多式聯運合同的人,他是事主,而不是發貨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參加多式聯運的承運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并且負有履行合同的責任。
特征:
(1)國際多式聯運經營人是多式聯運合同的主體。國際多式聯運經營人是“本人”而非代理人。他既對全程運輸享有承運人的權利,又負有履行多式運輸合同的義務,并對責任期間所發生的貨物的滅失、損害或遲延交付承擔責任。
(2)國際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職能在于負責完成多式運輸合同或組織完成多式運輸合同。國際多式聯運經營人既可以擁有運輸工具從事一個或幾個區段的實際運輸,也可以不擁有任何運輸工具,僅負責全程運輸組織工作。當國際多式聯運經營人以擁有的運輸工具從事某一區段運輸時,他既是契約承運人,又是該區段的實際承運人。
(3)國際多式聯運經營人是“中間人”。國際多式聯運經營人具有雙重身份,他既以契約承運人的身份與貨主(托運人或收貨人)簽訂國際多式聯運合同,又以貨主的身份與負責實際運輸的各區段運輸的承運人(通常稱為實際承運人)簽訂分運運輸合同。
2.國際多式聯運經營人為其受雇人、代理人和其他人所負的賠償責任
多式聯運公約規定:多式聯運經營人應對他的受雇人或代理人在其受雇范圍內行事時的行為或不行為負賠償責任,或對他為履行多式聯運合同而使用其服務的任何其他人在履行合同的范圍內行事時的行為或不行為負賠償責任,一如他本人的行為或不行為。
二、國際多式聯運經營人與區段承運人間的法律關系
1.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區段承運人的行為負連帶責任
2.區段承運人對其履行的運輸承擔與多式聯運經營人同等的法律責任
3.多式聯運經營人、區段承運人及他們的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賠償總額不能超出法定限額。
4.多式聯運經營人與區段承運人可按他們之間的合同約定相互追償
單選題(2007年考題)
國際多式聯運經營人是( )。
A.國際多式聯運合同的當事人 B. 國際多式聯運合同的委托人
C. 國際多式聯運合同的代理人 D. 國際多式聯運合同的經紀人
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