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國際貨運代理人輔導(24)
來源:貨運代理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7-23
我國《海商法》第46條規定,承運人對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裝運港接收貨物時起至卸貨港交付貨物時止。承運人對非集裝箱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貨物裝上船時起至卸下船時止,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
2、承運人運輸貨物的責任
在適用于不同運輸方式下的國際貨物運輸公約或者有關貨物運輸的國際公約中,都有承運人運輸貨物責任的規定,這些規定主要有運輸工具,保管貨物,合理速遣,延遲交付等幾個方面。
3、承運人的免責與責任限制
承運人對于貨物在其責任期間發生的滅失或者損壞應當承當責任,但是,在國際公約和各國法律又規定了一系列承運人對于貨物在其責任期間發生的滅失或者損壞可以免于承擔責任的事項,這些事項是法定的,承運人可以通過合同減少或者放棄,但不得增加。在各種運輸方式和多式聯運下,都規定有承運人的法定免責事項。
二、 托運人的責任
1、正確提供貨運材料
托運人托運貨物,應當將貨物的品名,標志,件數,重量,體積等相關資料向承運人申報,托運人必須保證其申報的資料正確無誤。托運人對申報不實所造成的承運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托運人為了少交運費,謊報貨物重量,造成承運人起重設備的損害,則托運人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2、妥善包裝貨物
包裝貨物是托運人的基本義務。良好的包裝應該是正常的或者習慣的包裝,在通常的照管和運輸條件下,能夠保護貨物避免幾乎大多數輕微的損害。托運人沒有義務使用可能最安全的包裝而導致額外的費用。
簡答題:簡述海上貨運事故的責任劃分?
答:(1)托運人的責任事故:不論是租船運輸,還是班輪運輸,托運人根據運輸合同將貨物交付承運人之前所發生的一切貨損,貨差,均由托運人負責。
(2)承運人的責任事故:貨物在承運人監管過程中所發生的貨損,貨差事故,除由于上述的托運人的原因和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原則上都由承運人承擔責任。
。3)第三者的責任事故,第三方責任是港口裝卸企業,陸路及水路運輸企業,第三方船舶以及倉儲企業等由于疏忽或操作不當等造成的貨損貨差等。
三、 貨運事故的發現與責任判斷
貨運事故發生后,第一發現人具有報告的責任。如在船舶運輸途中發生時,船長有責任發表海事聲明。
1、托運人的責任、
首先,不論是海上貨物運輸、航空貨物運輸、還是公路或者鐵路貨物運輸,也不論是單一運輸方式的貨物運輸,還是貨物多式聯運的組織方式,托運人根據運輸合同將貨物將貨物交付承運人或者多式聯運經營人之前所發生的一切貨損,貨差均由托運人自己負責。
P262 我國《海商法》66條規定:由于包裝不良或者關于貨物的資料不正確的,對承運人造成損失的,托運人應當負責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