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注冊建筑師制度(了解) 國務院于1995年9月發(fā)布了第184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以下簡稱《建筑師條例》)。至此,中國注冊建筑師制度正式建立起來。為了更好地貫徹《建筑師條例》,1996年7月,建設部發(fā)布第52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 (1)注冊建筑師是指依法取得注冊建筑師證書并從事房屋建筑設計及相關業(yè)務的人員。注冊建筑師制度包括嚴格的資格審查與考試制度、注冊制度和相應的管理制度。 我國注冊建筑師級別設置分為一級注冊建筑師和二級注冊建筑師。其中一級注冊建筑師注冊標準不低于目前發(fā)達國家現(xiàn)行注冊標準。同時考慮到我國目前建筑設計市場的特點和高水平設計人員還比較少的現(xiàn)實情況,設置了二級注冊建筑師,以完成建筑面積較小、結構較簡單的建筑設計工作。 (2)注冊建筑師實行全國統(tǒng)一考試制度和注冊管理辦法。為確保注冊建筑師的質量,特別對一級、二級注冊建筑師接受專業(yè)教育的學歷、職業(yè)實踐、年限等分別作出了具體的規(guī)定。在建筑師注冊過程中,主要考察其專業(yè)技術水平、職業(yè)道德等是否達到要求。一級注冊建筑師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負責注冊和管理,并報建設部備案。二級注冊建筑師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負責注冊和管理,報建委(或建設廳)備案。 (3)注冊建筑師的執(zhí)業(yè)范圍,包括建筑設計、建筑設計技術咨詢、建筑物調查與鑒定以及對本人主持設計的項目進行施工指導和監(jiān)督等。只有注冊的建筑師才能以注冊建筑師的名義從事建筑設計業(yè)務活動。注冊建筑師執(zhí)行建筑設計業(yè)務必須受聘于有設計法人資格的設計單位,并由設計單位委派。但注冊建筑師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或兩個以上設計單位。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圖紙須由負責該項目的注冊建筑師簽字。由于設計質量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設計單位賠償,設計單位有權對簽字注冊建筑師進行追償。 例題:我國注冊建筑師級別設置分為( )。 A特級注冊建筑師 B.一級注冊建筑師 C.二級注冊建筑師 D.三級注冊建筑師 E、四級注冊建筑師 答案:BC 解析:特級注冊建筑師、三級注冊建筑師、四級注冊建筑師都不是我國注冊建筑師的設置級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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