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國考申論熱點:婚姻法新解
來源:發布時間:2011-10-08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俞里江認為,此前出臺的司法解釋(二)規定,父母在子女婚前出資是對一方的贈予,而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資是對雙方的贈予,這個約定在現實生活中很難發揮作用。“因為迫于觀念,父母給子女出錢買房時,很少有人去簽協議或做公證。而司法解釋(三)的規定更為合理,也更符合國情。”
婚內財產分割保護弱者
夫妻雙方不離婚,共同財產能分割嗎?新的司法解釋告訴我們,法律將保護弱勢一方。
條款
第四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解讀
王芳律師認為,第四條規定是涉及婚姻財產問題的重大突破。它確立了婚內分割財產制度,會對夫妻雙方弱勢一方起到保護作用。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弱勢方不用以婚姻破裂為代價,在婚內直接起訴要求進行財產分割,從而保護自己的財產不受損失。
王芳說,婚內財產分割制度在國外早有明確規定,而我國婚姻法在此制度上一直有空缺。現在通過司法解釋來進行實踐,一方面可以立即開始救濟弱勢群體,實現公平正義;另一方面,為將來我國婚姻法完善夫妻財產制度可以積累寶貴的實踐經驗。
“小三”條款被刪除
《司法解釋(三)征求意見稿》中,引起社會廣泛爭議的“第三者”條款,此次被刪除。
條款
《司法解釋(三)征求意見稿》中有關“第三者”的條款被刪除,即“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系約定財產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后反悔主張返還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法院應受理并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
解讀
俞里江副庭長認為,這類案件的司法實踐尚不夠豐富,各地法院在“第三者”的問題上也未形成統一認識,應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再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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