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國考社會熱點:法律豈能對行賄者“網(wǎng)開一面”
來源:新華網(wǎng)發(fā)布時間:2011-10-31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眾所周知,行賄與受賄是一根藤上結出的兩個毒瓜,是一對相關聯(lián)的行為,是同一事實的兩個方面,兩者互為因果。沒有行賄,何來受賄?從大大小小腐敗官員墮落的軌跡來看,確有極少數(shù)人從一開始就寡廉鮮恥、伸手索賄,但多數(shù)人第一次受賄是被動的,是經(jīng)不住“糖衣炮彈”的攻擊、經(jīng)不起金錢的誘惑而被打開“缺口”的。至于行賄方,也確有一些人是迫于腐敗官員的威逼、勒索,拿出自己的血汗錢去“打點”、“進貢”的。而另有一些人則完全是出于謀取私利的考慮,處心積慮、千方百計地去賄賂官員,拉他們“下水”。對這類行賄者,顯然不可等閑視之,而應高度警惕,依法嚴懲。
按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個人行賄數(shù)額在5000元,單位行賄數(shù)額在10萬元以上的,都應追究行賄者的刑事責任。本來行賄行為觸犯刑法,受到法律制裁是理所當然的事。然而,多年來一些機關在對腐敗問題的查處上,往往只注重打擊受賄者,而對行賄者打擊不力。從已被查處的腐敗案件來看,那些貪官動轍受賄上百萬元,卻很少見到行賄者因此被判刑。之所以會出現(xiàn)這種情況,原因主要在于:一是賄賂案件曝光后,人們往往關心誰收了多少錢,而對誰是行賄人則不太關心;許多人認為與那些收受賄賂的貪官相比,行賄人是被動的甚至是被迫的,忽視了行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二是賄賂犯罪大多數(shù)是在“一對一”的情況下發(fā)生的,這就產生了對口供的依賴,偵查人員為了偵破案件,順利取得行賄人口供,有時對行賄人會“網(wǎng)開一面”。正是因為放松了對行賄者的懲處,賄賂犯罪行為才有恃無恐。
行賄是誘發(fā)腐敗現(xiàn)象的主要表現(xiàn)形式之一,行賄與受賄具有同樣大的社會危害性,一樣為人民群眾所深惡痛絕。如果光打擊受賄行為,對行賄者卻心存“仁慈”,顯然不利于懲治腐敗。因此,不論從嚴格執(zhí)法、治理腐敗的角度,還是從保護干部的角度,都必須堅持“兩手抓”,在對受賄者施以重拳的同時,對行賄者也要嚴懲,使行賄者如貪官一樣,成過街老鼠,人人喊打。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