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考申論模擬測試卷及答案解析(1)
來源:華圖教育發布時間:2011-11-02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法制文學選刊》編輯部、中國水利電力文學藝術協會均未作答辯,經兩次合法傳喚亦未到庭。
根據上述事實,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被告劉真利用自己的作品侮辱原告王發英的人格,侵害她的名譽權;而且將作品投給幾家雜志編輯部發表,進一步擴散侵害原告名譽權的影響。劉真的上述行為,給原告及其家屬在精神、工作和生活上造成嚴重后果,在本案中應負主要責任。
被告《女子文學》編輯部在發表劉真作品時,對文中侮辱性內容不僅未予刪節,而且增配貶損原告名譽的標題和插圖,擴大了不良影響,其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造成了嚴重后果,在本案中應負主要責任。
被告《法制文學選刊》編輯部,轉載了劉真的上述作品,發行數量較大,影響面較廣,侵害了原告王發英的名譽權,應負相應的責任。
被告中國水利電力文學藝術協會所屬的《江河文學》編輯部,發表了劉真的上述作品,侵害了原告王發英的名譽權。但發行數量較小,并向原告進行了賠禮道歉,應負一定責任。被告《文匯月刊》編輯部,發表了劉真的上述作品,侵害了王發英的名譽權。但發表時更改了作品的題目和原告的姓名,刪去了部分侮辱性語言,影響較小,應負一定責任。
根據上述事實和各被告的責任,原告王發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償損失,是合理的,應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各被告應分別承擔民事責任。
據此,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988年10月27日判決:
被告劉真、《女子文學》、《法制文學選刊》、《文匯月刊》編輯部及中國水利電力文學藝術協會應承擔侵害原告王發英名譽權的責任,停止侵害,并在原發表侵害原告名譽權作品的刊物上,刊登道歉聲明(道歉聲明須經法院審核),為王發英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鑒于《江河文學》已經停刊,可免除中國水利電力文學藝術協會此項責任。
被告劉真賠償王發英1400元;被告《女子文學》編輯部賠償1000元;被告《法制文學選刊》編輯部賠償500元;被告中國水利電力文學藝術協會賠償400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對真、《女子文學》編輯部不服一審判決,以他們沒有侵害王發英的名譽權,不承擔侵害名譽權的法律責任為理由,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摘自《案例分 析》)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