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考熱點:部門規章“打架”不應殃及民眾
來源:新京報發布時間:2011-11-03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東莞市衛生部門和食品藥監部門之間的沖突,應采取最小損害的方法,暫停“健康證明”新證,及時將規章沖突交付有權機關處理。
據《東莞日報》報道,東莞市食品藥監局針對餐飲行業,打算從明年起推出新版《健康證明》,并稱以后檢查時,只承認自己的《健康證明》。而該市衛生局則表態,如果在公共場所衛生檢查時遇到市食品藥監局的新證,將不予承認。
究竟是不是部門利益造就了執法沖突,現在下論斷還為時過早。依《食品安全法》,食品藥監部門擁有對餐飲類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執法權,而浴室、KTV、旅業、泳池、桑拿等公共場所的衛生,則仍歸衛生部門管轄。看上去,兩部門都是“口含天憲”。
從各自的職能定位出發,衛生部門打出了衛生部令(第41號),食品藥監部門則捧出了省食品藥監局的一份“通知”。依“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一般原則,應該優先適用衛生部的規章。但衛生部令出臺時間是1995年,廣東省食品藥監局的“通知”卻是今年下發。依“新法優于舊法”,似乎又應優先適用“通知”。這就是兩部門各不買賬的原因所在。
行政執法中的規章沖突并不罕見。規章沖突的解決也有一整套規則,除了前面的“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和“新法優于舊法”之外,還有“特別法優于普通法”。按說,規章沖突不應該出現在舊的上位法與新的下位法之間,因為只要舊的上位法還未失效,與之相沖突的下位法就不應該出臺。這樣的情況又確在發生,證明了我們在規章備案審查制度上遠談不上成熟,在規章沖突的解決上也難稱有效。
就算東莞市衛生部門和食品藥監部門真是就規章之間的沖突而對峙,那就應該先提交衛生部處理。在衛生部的官方網站上,也明確載明,衛生部負責“管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作為東莞衛生局和東莞食品藥監局的共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衛生部當然有權依法處置發生在東莞的“規章沖突”。
即便這一規章沖突的背后還涉及《食品安全法》,衛生部確實無權處置,也可以先交由國務院法制辦依法審查,由國務院來處理。國務院法制辦或國務院也無法處理的,還有全國人大常委會或全國人大。規章沖突的解決并不是沒有制度,也不是制度不具體。怕就怕沖突雙方并不想通過制度來調處爭端,保持現有的執法利益看上去似乎是最“經濟”的選擇。
另一涉及執法程序的問題是,在規章沖突未得到解決之前,地方行政部門是否可以按各自對規章的理解,將沖突進行到底?
很明顯,這種將對不特定多數民眾帶來傷害的執法方法是必須遏止的。行政權的行使應符合目的性,并采行最小損害的方法。這一“比例原則”被奉為行政法的“皇冠原則”,它提示了行政權的根本目的是服務于民,而不是為禍于民。
東莞兩部門為一紙“健康證明”爭執不下,雖不能據此作出“利益沖突”的判斷,但兩部門也應主動避免瓜田李下的嫌疑。暫停“健康證明”新證,及時將規章沖突交付有權機關處理,將是妥善的處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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