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熱點時評:自由裁量權須戴上“籠頭”
來源:新華網發布時間:2011-11-11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西安男子張某約網友見面發生關系,涉嫌嫖娼,被民警帶回派出所。當晚,張某被民警告知,處理方法有兩個,“一是罰款,二是坐牢6個月到2年”。次日,家人在交了4000元罰款后,張某得以離開派出所,但這4000元罰款沒有開任何票據。張某對媒體稱,當時詢問派出所民警,民警說不開票據罰4000元,要開票據就是罰8000元。(11月9日《南方都市報》)
昔日只知商家“不要發票可以打折”,今日才知派出所里也能以不要發票討價還價。看起來滑稽可笑,一不小心卻暴露了當下一些執法的兩大私隱:一是執法自由裁量權仍然太過自由,相應的約束、監督措施遠沒有到位,缺少規矩,有私心的執法者很容易鉆空子,利用這種沒有籠頭、近乎裸奔的裁量權,按心情、按需要隨意的解釋,“落到我手里,大概框架下喜歡怎么罰就怎么罰”。
二是執法部門的罰款所得上繳,仍然很不規范,“代收罰款”是否上繳,怎么上繳,發生在罰款行為之后,沒有有效地監督,導致一些執法者亂罰款,肥自己或者小團體的腰包,甚至有些執法者“年底手頭緊,上街罰點零花錢”。這本身就屬于違法行為,往大處說,這是濫用國家公共資源,導致“國有資產流失”。
正是上述兩點的屢見不鮮,才會有“罰款要票8000不要票4000”的荒唐鬧劇,面對鬧劇才會有人不以為然,試圖繼續以自由裁量的思路,用“差個手續”作為辯解。說起來,這兩個問題并不是“新病”,這些年多有討論,也出臺了不少政策法規加以約束,整體而言,亂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糾正,“比以前強多了”,但政策和法律的空子仍然不少,仍然不。缓芏鄟y象只是從堂而皇之,隱身到地下游擊——一有機會,就要鉆上一鉆,更難管理。
現在的困境在于,必要的“自由裁量權”還必須有,執法者一定的“主觀能動性”還必須用,我們能做的,就是不停地建立規則,完善規矩,細化標準,優化監督,要把那些籠頭、柵欄、高壓線充分調動起來,管住那些“心頭癢癢”執法者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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