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國考沖刺:《行政強制法》要點解讀(法律)
來源:華圖教育發布時間:2011-11-24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九、加處罰款或滯納金數額有限制
在執行中行政機關與當事人達成協議,既保證了行政決定的執行,又減少了社會沖突,符合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
為此,本法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執行協議應當履行。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協議的,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強制執行。”
本法還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十、明確行政強制執法10步驟
1、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2、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3、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4、通知當事人到場
5、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6、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7、制作現場筆錄
8、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
9、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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