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貨運代理考試輔導:國際貨運代理的成功之路4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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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運代理考試輔導:國際貨運代理的成功之路
擴展無船承運人業務
早在70年代初,伴隨著海運貨物集裝箱化的出現,無船承運人開始從傳統貨運代理業中孕育成長,逐漸登上了海運業的舞臺,并不斷發展壯大,顯示出其蓬勃的生命力。
無船承運業務較之傳統貨運代理業務具有投資多、成本高、風險大、責任重的劣勢。然而,它在現代海運業中的產生和存在卻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原因在于:
(一)傳統貨運代理的純粹代理人業務已不能滿足客戶的需要
隨著集裝箱運輸的發展,中小貨主的散裝貨必然需要有人進行拼箱和集運。無船承運人正是充當了這種角色,將散裝貨進行拼箱,以整箱貨與實際承運人洽定艙位簽訂運輸合同。從而節省了中小托運人分別向公共承運人辦理托運的時間,降低了他們的運輸成本,且減少了運輸的繁瑣性,提高了小批量貨物的運輸速度,極大地促進了集裝箱運輸的開展,這正是無船承運人必然產生和迅速發展的一個歷史動因。
(二)傳統貨運代理業務已不能滿足貨運代理人賺取利潤的需要
貨運代理人要生存下去必須開拓業務領域、擴展利潤空間。無船承運人賺取的是運費差價,而貨運代理人賺取的是代理傭金,在運費差價高于代理傭金的情況下,貨運代理人愿意承擔更大的風險而充當無船承運人。例如,目前日韓航線的運費差價較高,因此中國的貨運代理在這兩個航線上開展的無船承運業務就較多,而像歐洲航線運費差價較小,做無船承運業務的則不多。因此,無船承運業務的存在也是貨運代理人賺取利潤,在競爭激烈的今天得以生存下去所必需的。如果禁止貨運代理人從事該業務那么很多貨運代理人可能將無法生存。
(三)無船承運人能實現與貨主的“雙贏”
無船承運人能夠將多個貨主的貨集中起來,以較大的貨量與實際承運人簽訂運輸合同。有的無船承運人還可與船公司簽訂運價協議,貨量越大其討價還價的能力越大,從而取得更為優惠的運價,這不僅對無船承運人有利,對貨主也有利,所以很多貨主愿意通過無船承運人安排運輸。
(四)無船承運人提單被銀行接受能用以結匯
跟單信用證下對無船承運人提單的接受也是無船承運人得以存在和發展的必要條件和動因,UCP500第30條明確規定,如果單據由運輸行作為承運人/多式聯運經營人或承運人/多式聯運經營人的代理人簽字,則與承運人出具的運輸單據一樣,可以被銀行接受,由此掃除了無船承運人提單用以結匯的障礙。
(五)各國法律允許無船承運人這一主體及其業務的存在
如前所述中國和美國法律中均明確規定了無船承運人的概念,其他地區如歐洲一些國家雖然沒有將無船承運人作為一個單獨的主體從貨運代理人中分離出來,但其所規定的作為獨立經營人的貨運代理人的業務中包括了無船承運業務,允許這種業務的存在,并不斷促進其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