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跟單員資料:進口查驗程序與進口跟單實務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01-06
進口查驗程序與進口跟單實務
(一)進口海關查驗(略)
(二)進口貨物查驗范圍與地點
(三)進口貨物查驗的方法與要求
海關對進口貨物的查驗分別采取徹底查驗、抽查、外形查驗的方法,重點打擊進口違法活動。
海關查驗進口貨物后,均要填寫一份《海關進口貨物查驗記錄》,貨物查驗記錄由執行查驗任務的海關關員填寫。
海關在查驗時要求: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必須到場,并按海關的要求負責辦理貨物的搬移、拆裝箱和重封貨物的包裝等工作。
(2)海關認為必要時,也可以徑行開驗、復驗或者提取貨樣,貨物保管人員應當到場作為見證人。
三、進口放行程序與進口跟單實務
(一)進口貨物放行條件
進口貨物放行條件以海關審單和查驗完畢,并辦理了征稅手續或提供擔保的手續作為前提條件。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海關將不予放行:
1.違反海關法和其他進境管理的法律、法規,非法進境的……
2.單證不齊或應稅貨物未辦納稅手續,且又未提供擔保的。
3.包裝不良,繼續運輸足以造成海關監管貨物丟失的。
4.尚有其他未了事情尚待處理的(如違章罰款未交的)。
5.根據海關總署指示,不準放行的。
(二)進口貨物放行手續
在通常情況下,下列情形可適用海關事務擔保:
1.海關歸類、估價不明確,并因此未能辦妥有關進口手續,收貨人要求先放行貨物的;
2.貨物不能在報關時交驗有關單證(如發票、合同等,而貨物已運抵口岸,,待提取,收貨人要求海關先放行貨物,后補充有關單證的;
3.正在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而貨物已運抵口岸,函待提取,收貨人要求海關緩辦進口納稅手續的;
4.應征稅貨物,收貨人請求緩繳稅款的;
5.暫準(時)進口貨物(包括ATA單證冊項下進口貨物);
6.經海關同意,將海關未放行的貨物暫時存放于海關監管區之外場所的;
7.進口加工貿易保稅貨物;
(三)海關事務擔保的方式。《海關法》明確規定了財產或權利擔保的范圍:
①人民幣、可自由兌換的貨幣;
②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單等;
③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出具的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