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監理師考試合同管理知識點28
來源:環球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1-14 11:25:36
以合同為準繩規范總包對專業分包的配合協
近年來,對一些大型的工程而言其施工單位除了總承包外,均會有許多分包隊伍。在這些分包隊伍中,有一些直接受雇總承包單位,而另一些則是業主直接指定的。如目前上海最高建筑88層金茂大廈,除業主選取了以上海建工集團總公司為主體的有日本大林組、法國西寶營建公司、香港其士公司參加的聯合體作為總承包來管理外,業主還按國際慣例,把一些專業性強的工程直接指定分包,然后納入總承包的管理之中。如業主直接指定了日本新日鐵公司作為鋼結構制作工程分包單位,德國嘉特納公司作為玻璃幕墻工程分包單位,日本三菱電梯公司的電梯安裝工程分包單位,德國榮茂公司暖氣通風工程分包單位,法國西技拉克公司電氣安裝工程分包單位,新加坡科技與電子工程公司大樓管理、通訊及保安系統分包單位等等。上述這些單位,習慣上我們稱為專業指定分包單位。
總承包對于指定分包單位協調管理,長期以來,無論對國內建設單位還是建筑總承包單位來說,無論從理論還是實踐方面均為一個薄弱點。自199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明確規定:“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于是,許多單位和部門,有些甚至是建筑管理部門,把業主選取專業指定分包單位也偏面認為是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于是對指定分包“談虎色變”。記得筆者對某項工程起草招標書,由于當時設計單位對該工程外墻面裝飾柱、窗套、門窗、墻面等采用GRC成品線角圖紙未能深化出圖。因此,對這部門工作當時沒辦法讓總承包單位在投標時報價,為不影響工程進展,決定對此部分工作將來由業主再發包,因而招標書中規定了若干總包對外墻GRC裝飾指定分包的協調配合工作。某區招投標辦公室在審查時,一定要其中“指定”字樣劃去,以避肢解發包之嫌。
在2000年1月1日正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關于分包的論述僅在第48條規定:中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其中把分包的范圍限于“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盡管在招標法(草案)出臺前,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財經委員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召開座談會,征求中央有關部門、企業和專家的意見時,盡管有的同志提出,草案將可以分包的范圍限于“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不妥,比如對國際性招標由外商作總承包人的項目,由我國企業多承擔一些分包項目,包括主體和關鍵設備的分包,是有好處的,但考慮到我國分包中曾出現的嚴重問題,因此,最后還是正面規定:項目的主體和關鍵性工作不能分包。
由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制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38條工程分包中,僅對承包人直接分包作了一些規定:如非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別人等。而承包人如何對業主指定分包人的協調管理其權利義務,未能有直接地、有針對性地合同條件和協議條款。
發展專業化施工,形成建筑專業化分包市場的總的市場經濟是改革趨勢,也與國際上的習慣管理相一致。隨著市場專業化分工,會逐步形成總分包管理體系。為了防止各專業單位自顧自,土建的管土建,安裝的管安裝,采購的只管采購,即每個單位只偏重對自己分管的范圍負責,而不對最后成品負全面責任,一個環節出了差錯,貽誤整個工期,防止扯皮推諉現象屢屢發生,因此,需要采用國際上習慣的總承包模式,即由總承包單位對項目進行施工總協調,進度總控制,安全文明施工總管理。
確實,對一個大型工程來講,總承包要管理專業指定分包需付出一定的精力,在具體工作中理解、協調中會遇到許多困難。如金茂大廈工程分層分段交叉施工,高峰期間作業人員可達3000人左右,施工期間的垂直運送人員和材料也是難以想象。另外,工地現場周轉場地幾乎沒有,而專業指定分包單位材料則需要進出、堆放,給施工總平面布局帶來很大的困難。各指定分包單位工作界面上也可能產生模糊或交叉不清的情況,因此,總承包必須負起一定的責任,為了充分利用時間、空間,優質高速、安全地完成任務,總承包必須采用立體交叉施工方法,必須合理組織指定分包人員按總進度規定的時間,有計劃利用有限的垂直運輸工具,最大限度地解決人員運送設備、材料,同時總承包單位還必須根據施工不同階段調整施工平面布置圖,組織一定的力量進行監督管理,以確保工地場容文明、施工有序。
但遺憾的是,在國內有許多大型項目,盡管業主也請了總承包單位,也支付一筆不少的總承包管理協調費。雖然,某些總承包單位在中標前信誓旦旦,但是,在中標后實際操作中,由于對協調配合含義理解不一致,往往給業主造成一種印象,似乎總承包單位有時會帶頭扯皮,相互推諉,或者趁機增加大量簽證以求變更索賠,離業主初衷大相徑庭。
對一些大型重點項目,尚有指揮部采取行動手段施壓,對一般項目,業主也只能搖頭興嘆。究其原因,實在是當初簽訂的施工合同條款難以企及和達到合同履約所必要的深度,特別是總承包對專業指定分包單位的協調管理范圍和內容缺乏詳細的約定。因此,由此引起糾紛,即使仲裁機構也會因缺乏合同上的依據而難以直接評判是非,給業主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據此,依筆者參加金茂大廈工程建設經驗,造價顧問單位必須提前介入,即在設定招投標文件之時,就要強化合同生效前的審查,并針對日后可能出現的缺陷和疏漏制定相應對策,事先杜絕失誤。針對大型工程總承包與專業指定分包單位可能扯皮現狀,在編制施工合同時,增加相應的合同條款(當然詳細約定也可以編制在基本措施費或開辦費工程清單中),讓總承包單位在投標時即明確其職責,從而避免可能出現的糾紛。
對大型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專業分包單位進行配合協調。這些單位中,除了業主指定專業分包單位外,尚包括為政府部門或公用事業單位提供照管服務,包括各類水管線、電力供應干線、煤氣管線等接駁。在金茂大廈工程合同中,由總承包人對專業指定分包人協調管理工作作了如下約定:
1總承包人須對整個項目(包括指定分包人所進行的工程)負責,應迅速將業主或業主方發給他的工程指令中有關分包工程的部分傳送給另行分包人,并確保該類指令迅速得到執行。同時,總承包人應組織和主持所有指定分包人之間會議,并在此類會議后三天之內,將會議紀要副本提交建設單位和其他顧問單位。
2總承包人必須免費向專業承包人提供總承包人已在現場設置的所有合理的設施,以便專業承包人能夠順利開展他們的工作。這些基本的設施包括以下所列項目:
A. 向專業承包人提供在工地內現成的并能獨立使用的施工機械,升降設備、貯存倉庫等輔助設施及臨時設施,并協助卸下指定分包的施工機械和物料。
B. 總承包人須作好安排,以便專業承包人能與其共同使用現場的通道與場地(包括現場已輔設的腳手架),并應向專業承包人提供合理的施工作業空間。
C. 專業承包人施工與照明用電、施工用水,并供應其調試所需的負荷(總承包人應在每一層樓面標高處提供臨時供電中心)。
D. 負責清理專業承包人按指定堆放場地上遺留的垃圾與廢料。
E. 向專業承包人提供其所需的標高、定位點、線等。
3總承包人須對工程的整體進度負責,熟悉各專業承包工程的具體要求,尤其是對那些影響土建施工進度的分項工程須特別注意。并應要求各專業承包人提供專業承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與進度計劃進行匯總分析,對施工程序中有矛盾的地方進行協調并找出解決的辦法。
4總承包人在各分項工程施工前須與專業承包人聯系,以求了解專業承包人在該分項工程上的特別要求,如開槽、預留孔洞、預埋件等,并在每次澆筑混凝土前請專業承包人配合確認。另外,應給專業承包人足夠的時間去放置電纜、電線套管、預埋配件等其他類似的工作。如未事先做好這項工作而導致額外的施工費用,將由總承包人自己承擔。
5總承包人還須負責對專業承包工程完工后的填補與修復工作(如用水泥砂漿等材料填實設備、為外露的電線、管道批灰等必要工作)。
從上述可以看出,由業主委托造價顧問單位編寫制作的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對總承包的工作作了詳細的界定,業主也據此督促和檢查總承包單位履行此合同的義務。當然,在金茂大廈建設中,以上海建工集團總公司為主體的聯合體也不負眾望,在實際操作管理中,就如何體現合同管理的精神,體現總承包的管理水平,作了大量工作,將總承包與分包與分包之間矛盾,及分包與分包之間矛盾化解在總承包統一的協調中,最后達成默契。在此就總分包協調的主要內容分述如下:
首先,根據合同,在明確總承包與指定分包人工程界面劃分基礎上,確保做好總承包對各專業指定分包的統一管理。其中,由總承包負責進行整個工程臨時設施的規劃、布置和現場大型機械設備的調度。塔吊、電梯等大型垂直運輸機械納入總承包的調度范圍。
任何專業指定分包單位未經許可,不準搭建臨時房和其他設施。各專業指定分包人的材料與設備的進出場道路的使用要有總承包統一安排。總承包對施工用場地、辦公室、倉儲、用水、用電、垂直運輸、腳手架、垃圾清理等作了如下安排:
1現場指定分包單位施工用場地、辦公室、倉儲
總的原則是:現場臨時建筑布置統一由總包規劃,臨建布置實行三分開原則:即辦公室、生產區和生活區的相互隔開。
考慮到現場已無多余場地,無法搭設倉庫,就利用塔樓三層地下室或陸續建成的建筑物內作為臨時倉庫,由總包統一規劃后,提供給分包,作為材料的周轉場地。考慮到現場眾多的分包,總包明確其周轉量僅為三天的施工量,且此周轉場地內的圍護、保管以及產品保護由分包單位自行解決。
關于分包商辦公室的提供,總承包應想方設法在場地外租地,并搭設辦公樓。分包商根據工作需要,向總包提出辦公室數量,同時,總包也按租用及搭設成本向分包計取,提供有償服務。
2臨時供水系統
塔樓中每層樓面都設臨時用水源,供分包單位無償使用。在臨時供水系統布置時,利用地下水池作為施工期間的儲水池,在主體結構施工至60層時,建立53層水箱供水系統,作為中間水源,在主體結構封頂后建立上部水源。在中部、上部水源未建立前,利用地下儲水池加二臺高壓泵,將水打至任何一層面。
3臨時供電系統
利用室外二臺800KVA變壓器,接8路電源至±0.00,配8只1#電箱,其中塔樓4只,裙房和臨時建筑區4只,均勻分布四周。
在塔樓施工中,每三層總包將設二個配電箱。為了確保用電安全和各路線的負荷平衡,各分包單位在使用電源之前,必須書面向總包提供具體的用電量。但從配電箱中引出的分電箱由指定分包自行解決。
4垂直運輸
塔樓在施工階段,總包除了在核心筒內安排兩臺電梯外,同時在塔樓東面安排兩臺直達88層的電梯。考慮到人、物運送量大的狀況,在塔樓結構到達56層以上時,在塔樓內先安裝7臺永久電梯。這些永久電梯在施工階段由日本三菱電梯公司(指定分包)負責安排人員操作,并且納入總包管理,由總包同調度使用。
總包設置于現場已有的起重機械或人貨電梯,各指定分包人可以在總包協調下無償申請使用。但地面或樓面的水平運輸由各分包自行解決。為工程設備的安裝就位,如總包現有起重機械或機具設備無法滿足需要,而需另行制定方案,原則上由各分包人自行承擔,或由其再委托總包。
5 臨時消防設施
在每個層面設若干滅火器,統一由總包管理,要求各分包單位建立若干兼職消防員,進行有關消防知識培訓,以便能正確使用滅火器。
同時各分包單位都要明確動火證制度,要執行動火監護的有關規定和申報制度。且分包單位要根據自身特點制訂有效的防火、防毒、防爆的措施。
6垃圾清理
分包商應把自己施工范圍內的垃圾運到總包指定的地點,由總包負責運走。總包設立專業作業隊進行每天完工后清場工作,如發現有關單位的建筑垃圾亂放,作業面清理不到位,則總包作業隊將作業面清理后,所發生的人工費、機械費將在有關分包單位工程款中扣除,情節嚴重的將在例會中通報批評,甚至罰款。
7.腳手架
對總包方已有搭設的腳手架在其拆除之前,各分包人可經協調后無償使用,但總包無義務專門為某一指定分包人搭設為其施工的專用腳手。對總包人搭設而又已拆除或未予搭設腳手的施工部位,分包人應自行搭設其施工腳手。
8.工程預埋件
因分包工程所需的預埋件由指定分包人委托總包人負責安排預埋工作,并向總包人提供圖紙和埋件。指定分包人派員配合、指導,并對埋件種類規格,埋件的尺寸、標高、軸線正確性、埋件固定方法負責和驗收。
9施工總協調
總包建立每周1-3次的指定分包工程例會,每月一次月計劃會議和每季度一次季計劃會議。施工高峰期間,總包還將進行每日碰頭會制度,用以協調第二天作業面的矛盾。各指定分包應提前一周在例會上提出對道路運輸、場地使用、樓面占用、大型機械吊運等要求。
10產品保護
分包人應在施工期間,對陸續完成的工程負有實施產品保護的責任。工程經驗收移交后,相應的產品保護工作才由總包人負責。因此,要求分包人對其自己的產品,特別是貴重物品應保管好。同時,總包組織指定分包聯合簽訂安全或產品保護公約,共同遵守。
實際上,在金茂大廈總承包單位對專業指定分包人協調管理也不是一帆風順的。如由于現場場地狹小,場外租用場地費用是否由總包負責,對分包人需要搭設特別腳手架、分包人特殊設備垂直運輸問題是否由總包解決,總包與分包各自站在自己的立場上都有爭議。因此,無論對業主還是總包單位來說,都不能僅憑以往習慣作法,而應以合同為依據來指導管理并作出決策。可見合同條款的重要性。只有通過對合同的解釋,才能得到圓滿的解決。如果合同對此沒有說法,那么業主只能重新進行委托,此時可能由于時間緊迫,缺乏競爭,會造成業主相當被動。
在編制涉及到眾多專業指定分包工程合同時,造價顧問單位對工作界面一定要劃清,否則就會貽誤工期。在金茂大廈工程中,也碰到類似情況。如在金茂大廈工程中有關裙房通向塔樓的連接走廊在和塔樓外側交界處,又在走廊內部的部門幕墻由誰承擔深化設計和施工碰到問題。總包在土建圖深化中發覺工作界面不清,而此時現場樓板工程進展在該部位還需要有預埋件的設計和安裝,總承包和有關指定分包單位均表示在原投標報價的范圍中沒有這部分內容。后業主提請顧問公司調解此事,顧問公司不得不承認,是由于他們的疏忽,在編制工程合同時總分包之間有關工作界面劃分不清,造成漏項。工期緊迫當前,而施工單位還未落實。好在當時上海建工集團在處理總分包之間、各分包之間有關工作界面上的協調問題提出二條原則意見:(1)依據建筑師的圖紙和經過批準的各深化圖,凡要做的工作,一時因界面不清楚,或對界面的理解有分歧,而造成工作承擔的空缺,由總包根據工作的性質,判給適當的分包或總包自身來承擔,并不能因此而影響工程,各分包商對總包的這種判定要給予支持。(2)對總包判定的界面空缺工作,所承擔的單位在實施后,由總包提請業主的造價顧問單位來審定。但費用審定在后,不影響工作實施在前。這二條原則,得到業主、建筑師和造價顧問單位的同意和支持,才彌補類似問題所引起的后遺癥,因此,合同界面劃分工作一定要仔細慎重。
以上所述合同條款主要針對總包與施工同步進展的指定分包的配合協調。對與一些大型工程,考慮到施工與設計進度銜接不上,往往需要分階段施工,如常見樁基及圍護工程在先,總承包工作在后。為了避免今后不必要糾紛,在編制總包合同中,也同樣有必要要求總包對獨立承包單位(如樁基承包人)所做工程進行檢查。如金茂大廈合同中就有類似的條款規定:
總承包人在其開工前應校驗樁基及圍護工程的放線定位,如發現任何錯誤,須立即報告建筑師、監理工程師和業主代表。總承包人還必須向建筑師報告有關下部結構施工中發生的任何缺陷,若總承包人對本條之要求有所疏忽,因樁基及圍護工程中的誤差而導致本合同工程的錯誤,如建筑師要求,總承包人須自費將未能正確建成的任何工程拆除及重建。總承包人在開工30天內,應完成對樁基承包人所施工的竣工項目包括監測系統等所作的徹底檢查和量測工作,并核實樁基承包人實施的工程標高和尺寸是否符合竣工圖。在檢查和量測中,如發現標高、尺寸不一致,有缺陷、損壞或運作不正常等,應立即報告建筑師、監理工程師和業主代表。
如總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內將此類缺陷報告建筑師、監理工程師和業主代表,以后提出的索賠將不予考慮。
總承包人在有關查核樁基承包人缺陷工程的方法、進度安排等方面,須負責與基礎承包人協調。
上述條款的制訂,使總包對獨立承包單位有一個很好銜接配合工作,能使總承包名副其實的履行“全員、全面、全過程”的管理,降低業主所承擔不必要風險。
綜上所述,為了徹底解決施工過程中總承包和專業指定分包、分包和分包之間可能出現矛盾,必須在合同制訂中就要明確各方職責。以合同為準繩,規范總承包對專業分包的配合協調工作。目前,國外對這方面研究還是比較深入的,因此,我們應該借鑒這方面經驗,總結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適應以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滿足大型工程建設合同管理要求的合同文本,即在編制類似合同文本時,就注重這方面因素,制訂能真正滿足市場化的閉口或接近閉口條件下的建設合同,使無論是總承包、分包還是業主,在合同的履約過程中能真正做到有據可查,減少不必要的爭執,最終起到控制工程建設資金和保證工程工期、質量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