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監理師考試理論與法規考點講義47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02-06
七、監理工程師違規行為的處罰
監理工程師的違規行為及相應的處罰辦法,一般包括:
①對于未取得《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以監理工程師名義執行業務的人員,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予以取締,并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②對于以欺騙手段取得《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吊銷其證書,收回執業印章,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3年之內不允許考試及注冊;
③如果監理工程師出借《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情節嚴重的,將被吊銷證書,收回執業印章,3年之內不允許考試和注冊;
④監理工程師注冊內容發生變更,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將被責令改正,并可能受到罰款的處罰;
⑤同時受聘于兩個及以上單位執業的,將被注銷其《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收回執業印章,并將受到罰款處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所得;
⑥對于監理工程師在執業中出現的行為過失,產生不良后果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有明確的規定:監理工程師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