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監理師考試理論與法規考點講義69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02-07
1.實行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和注冊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答:實行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制度的目的在于:(1)促進監理人員努力鉆研監理業務、提高業務水平;(2)統一監理工程師的業務能力標準;(3)有利于公正地確定監理人員是否具備監理工程師的資格;(4)合理建立工程監理人才庫;(5)便于同國際接軌,開拓國際工程監理市場。
實行監理工程師注冊制度目的在于政府對監理從業人員實行市場準入控制。
2.監理工程師應具備什么樣的知識結構?
答:監理工程師應具有復合型的知識結構,包括工程技術、經濟、法律和組織管理等方面的理論知識。
3.監理工程師應遵循的職業道德守則有哪些?
答:監理工程師應嚴格遵守如下通用職業道德守則:
(1)維護國家的榮譽和利益,按照“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準則執業;
(2)執行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規程和制度,履行監理合同規定的義務和職責;
(3)努力學習專業技術和建設監理知識,不斷提高業務能力和監理水平;
(4)不以個人名義承攬監理業務;
(5)不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監理單位注冊和從事監理活動,不在政府部門和施工、材料設備的生產供應等單位兼職;
(6)不為所監理項目指定承包商、建筑構配件、設備、材料生產廠家和施工方法;
(7)不收受被監理單位的任何禮金;
(8)不泄露所監理工程各方認為需要保密的事項;2012年監理工程師考試時間
(9)堅持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4.監理工程師的注冊條件是什么?
答:經考試合格,取得《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可以申請監理工程師初始注冊。但申請注冊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獲得注冊:
(1)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不滿5年;
(3)在工程監理或者相關業務中有違法違規行為或者犯有嚴重錯誤,受到責令停止執業的行政處罰,自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不滿2年;
(4)在申報注冊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
(5)同時注冊于兩個及以上單位;
(6)年齡65周歲及以上;
(7)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建設、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5.試論監理工程師的法律責任。
答:監理工程師法律責任的表現行為主要有兩方面,一是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二是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
我國法律法規對監理工程師的法律責任專門作出了具體規定。例如,《建筑法》第35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7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如果監理工程師出現工作過失,違反了合同約定,其行為將被視為監理企業違約,由監理企業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當然,監理企業在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后,有權在企業內部向有相應過失行為的監理工程師追償部分損失。所以,由監理工程師個人過失引發的合同違約行為,監理工程師應當與監理企業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