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跟單員《基礎理論》考點總結(26)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08-21
貿易術語與合同的性質
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一般都要明確所采用的貿易術語,以明確買賣雙方交接貨物的方式和條件,即明確買賣雙方在交接貨物過程中各自應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從而劃分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說明了合同的基本特征。所以,貿易術語是確定買賣合同性質的一個重要因素。
在實際業務中,通常都以貿易術語的名稱來給買賣合同命名,如按FOB術語成交的合同稱作FOB合同,按CIF術語成交的合同稱作CIF合同等。在《2000年通則》的術語中,按E組術語成交,賣方在貨物所在地交貨,故其簽訂的合同為產地交貨合同;按F組和C組術語成交,賣方在裝運地或裝運港交貨,所以,按F組和C組術語成交的合同屬于裝運合同;按D組術語成交,賣方應負責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并承擔貨物到達該目的地的全部費用和風險,所以,按D組術語成交的合同屬于到達合同。在一般情況下,貿易術語的性質應與買賣合同性質相一致,合同中的有關條款應與合同性質相一致,與所使用的貿易術語在內容上保持一致,不應有所矛盾。否則,將會給買賣雙方帶來不必要的糾紛,甚至會造成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