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級建造師建設工程經濟考點復習(4)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2-11-13
【建設工程項目質量的政府監督】
我國《建筑法》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設立專門機構對建設工程質量行使監督職能,其目的是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證建設工程的使用安全及環境質量。
12204071政府對項目質量的監督職能
一、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劃分
1.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家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有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二、政府質量監督的性質、職能與權限
(一)政府質量監督的性質
政府質量監督的性質屬于行政執法行為,是政府為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公眾利益,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履行質量責任的行為以及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的監督檢查。
(二)政府質量監督的職能
政府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職能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監督檢查施工現場工程建設參與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包括檢查施工現場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及有關人員的資質或資格;檢查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質量管理體系和質量責任落實情況;檢查有關質量文件、技術資料是否齊全并符合規定。
2.監督檢查工程實體的施工質量,特別是基礎、主體結構、主要設備安裝等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質量。
3.監督工程質量驗收。監督建設單位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以及在驗收過程中提供的有關資料和形成的質量評定文件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實體質量是否存在嚴重缺陷,工程質量驗收是否符合國家標準。
(三)政府質量監督的權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2.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3.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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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質量監督的委托實施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從事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考核。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實施質量監督。
監督機構的主要工作內容包括:
1.對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履行質量責任的行為的監督檢查;
2.對工程實體質量的監督檢查;
3.對施工技術資料、監理資料以及檢測報告等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的監督檢查;
4.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檢查;
5.對混凝土預制構件及預拌混凝土質量的監督檢查;
6.對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調查取證和核實,提出處罰建議或按委托權限實施行政處罰;
7.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8.隨時了解和掌握本地區工程質量狀況;
9.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