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級建造師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資料(3)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2-11-13
1Z302072 掌握不可抗力及違約責任的免除
一、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范圍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構成不可抗力需要具備三個條件;
1.不能預見
不能預見指的對事件的發生不可預見。這里的不可預見指的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也無法預見到的”。而不能依據當事人自身是否預見到了事件的發生來確定。例如,打鉆孔樁的時候,在20米深處遇到一塊孤立的巖石,使得鉆孔無法進行,造成了損失。該事件可以稱為不可預見,因為再有經驗的承包商也無法預見到這里會存在一塊孤立的巖石。
2.不能避免
不能避免指的是即使當事人預見到了該事件的發生,但是也無法制止其發生。例如,盡管當事人收到了地震的預報,但是也無法避免地震的發生,這就是無法避免。如果事件通過當事人的努力是可以不發生的,即使發生了也不能構成不可抗力。
3.不能克服
不能克服指的是對于已經發生的事件,當事人無法通過自己的努力消除或減弱該事件的負面影響。例如,發生了地震,當事人無法將已完工程移離地震地區,只能任其坍塌。如果通過當事人的努力可以將損失避免,對于這部分損失而言,該事件不能認定為不可抗力。
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不可抗力的范圍,各國對于不可抗力的范圍更沒有統一的規定。不可抗力一般包括如下情況:
(1)自然事件,如地震、洪水、火山爆發、海嘯等;
(2)社會事件,如戰爭、暴亂、騷亂、特定的政府行為等。
(二)通知與減損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