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期貨資格考試法律法規重要知識點輔導2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12-14
第二章 任職資格條件
第六條 申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應當具有誠實守信的品質、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營管理能力。
第七條 申請除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監事的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從事期貨、證券等金融業務或者法律、會計業務3年以上經驗,或者經濟管理工作5年以上經驗;
(二)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
第八條 申請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從事期貨、證券等金融業務或者法律、會計業務5年以上經驗,或者具有相關學科教學、研究的高級職稱;
。ǘ┚哂写髮W本科以上學歷,并且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ㄈ┩ㄟ^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資質測試;
。ㄋ模┯新男新氊熕匦璧臅r間和精力。
第九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期貨公司獨立董事:
。ㄒ唬┰谄谪浌净蛘咂潢P聯方任職的人員及其近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人員;
。ǘ┰谙铝袡C構任職的人員及其近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人員:持有或者控制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單位、期貨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與期貨公司存在業務聯系或者利益關系的機構;
。ㄈ槠谪浌炯捌潢P聯方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及其近親屬;
(四)最近1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之一的人員;
。ㄎ澹┰谄渌谪浌緭纬毩⒍乱酝饴殑盏娜藛T;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十條 申請董事長和監事會主席的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哂袕氖缕谪洏I務3年以上經驗,或者其他金融業務4年以上經驗,或者法律、會計業務5年以上經驗;
。ǘ┚哂写髮W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ㄈ┩ㄟ^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資質測試。
第十一條 申請經理層人員的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哂衅谪洀臉I人員資格;
。ǘ┚哂写髮W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三)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資質測試。
第十二條 申請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職資格,除具備第十一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從事期貨業務3年以上經驗,或者其他金融業務4年以上經驗,或者法律、會計業務5年以上經驗;
(二)擔任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相當職位管理工作經歷。
第十三條 申請首席風險官的任職資格,除具備第十一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有從事期貨業務3年以上經驗,并擔任期貨公司交易、結算、風險管理或者合規負責人職務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從事期貨業務1年以上經驗,并具有在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從事風險管理、合規業務3年以上經驗。
第十四條 申請財務負責人、營業部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ǘ┚哂写髮W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申請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還應當具有會計師以上職稱或者注冊會計師資格;申請營業部負責人的任職資格,還應當具有從事期貨業務3年以上經驗,或者其他金融業務4年以上經驗。
第十五條 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應當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第十六條 具有從事期貨業務10年以上經驗或者曾擔任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8年以上的人員,申請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學歷可以放寬至大學?啤
第十七條 具有期貨等金融或者法律、會計專業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的人員,申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從事除期貨以外的其他金融業務,或者法律、會計業務的年限可以放寬1年。
第十八條 在期貨監管機構、自律機構以及其他承擔期貨監管職能的專業監管崗位任職8年以上的人員,申請期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可以免試取得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ㄒ唬豆痉ā返谝话偎氖邨l規定的情形;
。ǘ┮蜻`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期貨交易所、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5年;
(三)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ㄋ模┮蜻`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開除的期貨交易所、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和被開除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自被開除之日起未逾5年;
。ㄎ澹﹪覚C關工作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職的其他人員;
(六)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金融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
(七)自被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之日起未逾2年;
。ò耍┮蜻`法違規行為或者出現重大風險被監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托管、接管或者撤銷的金融機構及分支機構,其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該金融機構及分支機構被停業整頓、托管、接管或者撤銷之日起未逾3年;
(九)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